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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伊争锋中管辖权的隐形扩张?| 微思客

微思客WeThinker  · 公众号  · 时评  · 2019-01-23 08:48

正文

导语

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是与美国对伊朗“支持恐怖主义”制裁有关的“伊朗诉美国有关资产案”。

“伊朗诉美国有关资产案”中管辖权的隐形扩张?(上)


尚薇薇 | 北京大学国际法硕士。曾就职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前南斯拉夫特别刑事法庭(ICTY),并担任联合国国际法院(ICJ)大法官助理。

伊朗和美国之间素来纷争不断,且波及面甚广,就连中国企业、中国公民也数次受到牵连。前有中兴公司因为出口含有美国技术与零件的产品给伊朗受到美国商务部处罚,后有华为CFO孟晚舟因涉伊朗金融欺诈事由在加拿大应美国的要求被逮捕。可见,在这个全面全球化的时代,任何看似遥远的事情实际可能随时就会与我们相关,也没有任何纷争是我们作为吃瓜群众就可以袖手旁观的了。因而有必要更为广泛地了解争端事件的全貌,深刻、系统地研究问题的源头,从而把握好时机和机会做出行动,在动荡不安的国际局势中平稳前行。


案情回顾

自2002年以来,美国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和政令,封锁和冻结了伊朗政府和伊方有关公司数十亿美元的资产。伊朗以美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955年友好条约》为由,起诉至联合国国际法院。


美国与伊朗之间的此次恩怨纠缠要回溯至30多年前了。1983年10月23日,一起自杀式炸弹袭击发生在黎巴嫩贝鲁特的美国军营中,袭击中有241名美国军人丧生。事件发生后,伊朗真主党组织宣称对此次袭击负责。而美国指控该组织一直以来是由伊朗政府所资助和支持的。其后,死者家属及其他相关方陆续向美国法院起诉伊朗政府,要求伊朗进行赔偿。截至2002年11月,美国法院已经作出了16项判决,判定伊朗需要向死者家属等赔偿近48亿美元。


但由于伊朗在国际法上所享有的豁免权,这些赔偿判决的执行一直无法得到实现。为了实现对死者家属的实际赔偿,美国国会和总统自2002年以来颁布了法案和政令,授权了对伊朗政府和伊朗公司有关资产的冻结,用于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赔偿款项。


美国法院的有关判决还在不断作出,伊朗被冻结资产的机构越来越多。截止2017年,美国法院已经作出了98项判决,判定伊朗需要赔偿近604亿美元。伊朗在国际金融领域受到的限制和损失不断扩大,这无疑是伊朗在遭受美国“核制裁”措施之外的另一重大打击。此次伊朗同样没有坐以待毙,而是于2016年6月14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美国的行为违反了《1955年友好条约》。


目前,该案件处于初步反对程序(有关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阶段,并在2018年10月12日结束了相关阶段的口头辩论,法院目前在审议当中。该案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判决预计将会于2019年作出。


本篇“新案追踪” 将关注焦点放在本案的一项核心争议点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这一国际习惯法是否应当适用?从而引出适用法(applicable law)对法院管辖权(jurisdiction)的影响这一此前较少被关注的国际法问题。


管辖权的隐形扩张

在双方交锋中,涉及到一个核心争议焦点:美国对伊朗和伊朗公司的财产冻结行为,是否构成对国家和国家财产豁免这一国际习惯法上规则的违反?但在判定这个争议之前,有一个前置程序上的问题需要法院首先予以回答:法院对判定美国行为是否违反国际习惯法这一事项,是否有管辖权?因为即使美国的行为有违反国家豁免规则之嫌,如果管辖权范围里没有包含此事项,法院也无权对此事项进行判决。


关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我们在“伊朗诉美国违反《1955年友好条约》案”中已经有所介绍,国际法法院管辖权最常见的三个来源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任择议定书所提供的强制管辖权(optional clause)、某条约的争议解决条款(compromissory clause)、以及针对特定事项和案件所达成的特别协议(compromis)。本案中,伊朗起诉所依据的是上述来源的第二类——《1955友好条约》第21条这一争议解决条款。第21条规定:“当事国间关于本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任何争端,如果没能通过外交途径合理解决,可以提交给国际法院解决,除非当事国间已经达成一致将会通过其他和平途径解决。”


根据管辖权基础所提供的范围,法院仅仅对关于《1955友好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事项具有管辖权。由此产生的问题是:《1955年友好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中是否包括国家及国家财产豁免的国际习惯法内容?


对此,伊朗和美国针对本案中可适用的法律问题各执一词。伊朗认为本案的适用法中应当包含国家豁免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相对应的,美国则反对包含国家豁免的相关规则。而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如果法院认定本案的适用法应当包含国家豁免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而《1955友好条约》实际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豁免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那么是否会出现一种情形,即通过适用法的阐明,实际上扩张了管辖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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