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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清风 | 对涉黄涉毒党员的纪律处分

云南司法行政  · 公众号  ·  · 2025-02-07 16:12

正文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依照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党员发生嫖娼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系公职人员的党员嫖娼的,在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其撤职或者开除的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其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党员嫖娼的,在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还应当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党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毒品是严重危害人类生存环境的全球性公害之一,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党和国家对此一贯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分,自2003年《条例》施行之日起,一直明确最低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其中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最低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与撤职处分相当)处分。新修订的《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进一步提高了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以对党员的严格要求作为示范效应,为全社会禁毒工作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更好地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文章转自丨共产党员微信公众号
一审丨刘铭心
二审丨安浩莹
三审丨王培臣
编辑丨谢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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