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业以及相关领域学者一般认为必须遵从“保本微利”原则。六部委文件首次提出应遵循“保本微利”原则;相关人士也表示,保监会将适当减免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等,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同时强调保险业要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大病保险。
但也有部分保险公司认为,“保本微利”原则与公司追逐利润最大化目标相抵触,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且获得“正常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企业不能因为“大病保险公益性”就放弃“正常利润”。而且,从长期看,肯定不利于公司发展。个别保险公司甚至认为应“完全放开,自负盈亏”。
学者朱铭来认为:“保本微利”并不是商业保险公司头上的魔咒。“保本”更主要是强调大病保险资金的收支平衡,而“微利”则是在大病保险基金存在一定结余的基础上,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奖励。
应正确区分“政策型”和“管理型”赔付,管理型赔付盈亏是指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不应包含在管理成本中作为固定费用核算,而是通过建立风险共担模型,形成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
有学者提出,应根据保费总额设置保险公司自负盈亏的比例,当保费总额较高时,合理比例应适当偏小。比如保费总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时,合理比例可设为5%;低于500万元时,可设为7%;高于1000万元时,可设为3%。但并没有提出其理论依据。
也有学者认为,应以上一年度大病患者以及医疗费用发生率为测算基数,预算下一年度大病保险筹资额度,并在运行过程中动态调整盈利率,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确保商业保险机构在合理范围内承担风险和受益。
还有学者提出,保险公司的“经办费用”不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微利”也不应在大病保险资金中扣除,其费用应该由政府财政额外支付。山东省在大病保险试点中,采取政府给每个参加大病保险的参保者补贴3元的做法,值得借鉴,这种做法保障了参保人的权益。
综上,很多研究尽管从不同角度对“保本微利”做了理论探讨,但多为经验认识,比较系统的深入理论研究还比较少见,远未形成理论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