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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静案”一审被判诈骗:与民生证券内控无关?

中经金融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5-11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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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经营报》记者  罗辑


《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独家获悉,民生证券太原一营业部原总经理许静涉嫌合同诈骗案已经有了一审结果。不过,该案件的判决并未涉及民生证券,投资者已于4月底前往北京民生证券总部进一步沟通。“我们的要求是希望民生证券能先行赔付。许静等人给民生证券造成的损失,民生证券可向许静等人追责。”投资者向记者透露,民生证券表示要上报后再给答复。

    

记者从投资者处获得的独家材料显示,经审计投资者向许静等人汇款金额高达17.7亿余元,较此前10亿元的报道高出近7.7亿余元。而未收回金额达到3.3亿余元。民生证券对这一资金缺口是否会有相应的处理方案成为投资者诉求的重点。不过,上述数据并未得到民生证券的确认。


此外,上述认定是否显示公司从法律上,或可不对该案件承担相应赔付责任,更成为市场关注焦点。对此,资深证券律师许峰告诉记者,“在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罪等罪名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很难通过民生证券拿回,除非民生证券自愿赔偿,否则在法律依据上并不充分。”


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份来自投资者拍摄的文件显示,4月10日,山西太原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刑事判决。许静以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涉案人员常某以合同诈骗罪同样被处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某、梁某分别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处以有期徒刑8年罚款50万元、有期徒刑两年。
    

2015年8月“许静案”爆出。彼时因为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之巨而备受关注。
    

具体来看,民生证券山西太原营业部总经理许静涉嫌以公司发起的“新三板投资基金”的名义,与投资人私自签订代持协议,协议还约定在许静无法履行相应义务时,民生证券需承担许静相关义务,包括兑付投资款及收益。
    

然而合同到期后,投资者并未获得约定兑付的本息,案件就此被揭开。据彼时多位当事人表示,该案涉案款项或达10亿元,直接牵涉投资者逾300人,间接牵涉上千人。
    

而随后,民生证券官网回应称,基金合同及公章都是假的,是总经理许静个人行为,“本案是由营业部多名员工协同完成的诈骗,目前,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经营正常”。
    

当时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投资者们并不认同民生证券的说法,期间不断通过各种途径争取权益。随后,2016年1月,民生证券股东方泛海控股公告称,证监会对民生证券给予通报批评,不过其函中认定,未发现民生证券参与有关诈骗活动。对此,泛海控股经评估后认为,相关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民生证券及公司的整体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但投资者更在意当时函件的后半部分。“虽未发现你公司参与有关诈骗活动,但你公司存在营业部负责人把关不严、监督机制失效等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摘自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84号)
    

亦有投资者认为,民生证券应对人员任用的失职以及内控承担责任。


机构是否有责任?


根据记者获得的独家材料显示,许静供述其在2008年进入民生证券前就替亲人炒股形成两三千万元亏空,2008年进入民生证券后一直在其亲朋好友、甚至同事间借款弥补此前本金利息。而此期间,民生证券不断对许静进行提拔,直至她担任营业部总经理。同时,根据上述材料显示,许静案并非许静个人涉案,该营业部中总经理助理也明确涉案。
    

民生证券为何如此重用此二人,是投资者的主要疑问。不过,许峰律师就该情况分析认为,“任人不当与此人从事各种犯罪之间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有投资者证言称,其受托到民生证券总部拿“新三板基金”合同,有被介绍为“霍总”的男子接待,并随许静一同“出去拿合同”,两人一同拿回“民生证券的纸质手提袋”,其中,有三份新三板基金委托理财协议、三份新三板基金份额投资协议。
    

虽然此后霍某提及,该纸质手提袋是常某要求其转交,其不知情。但投资者在这一“流程”下,相信了民生证券确实有许静代持的“新三板投资基金”项目。
    

不过,2016年记者就该事件采访律师时曾得到答复,投资者钱款汇入许静个人账户就构成了日后对机构追讨的“硬伤”。“投资者应不断警醒向个人账户汇款的行为。”
    

“因为签的是三方协议。许静说这个项目只是针对营业部经理的,只能以她的名义弄。我们是信任民生证券才投资的。而且民生证券(营业部)一二把手和员工一起(出面),所以大家认为是安全的。”投资者告诉记者当时投资的情形。
    

4月末,部分投资者前往民生证券总部沟通此事。记者联系民生证券方面了解具体情况,但相关领导婉拒了这一要求,表示“暂时不接受采访”。截至记者发稿,并未得到民生证券是否代偿的明确回复。
    

有市场人士就“许静案”类比日前发生的民生银行30亿元“飞单案”,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观点质疑机构在此类事件中的责任。
    

据悉,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不过许峰律师分析认为,“‘许静案’与民生银行案两种情况均不构成表见代理,更多的是投资者需要保持必要的注意义务。”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投资者到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把钱给了机构工作人员就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至于这些钱是进了个人账户还是进了机构账户,投资者无法知晓,也没有这个能力。


整改后再受罚


2016年1月,证监会曾对民生证券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证监会决定对民生证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同时民生证券应当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并于2016年6月底前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责令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暂停期间民生证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
    

对此,泛海控股表示公司对证监会的决定非常重视,要求民生证券严格执行证监会函中的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以此为戒,提高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虽说截止到目前,此类事件确实未有再度发生,但在民生证券的其他业务上,同年就收到了其他罚单。2016年11月,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监管公告,决定对民生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原因是其持续督导的惠尔顿及相关当事人业务操作流程违规和信披不实。
    

具体来看,民生证券作为惠尔顿的主办券商,但惠尔顿披露“10转10”方案后,截至除权除息日前夕惠尔顿均并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过办理权益分派业务的材料,导致当日无法操作紧急停牌。在事前审核过程中,民生证券在完全没有核实惠尔顿是否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交办理权益分派业务申请的情况下,即协助惠尔顿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决定对民生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民生证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提交书面承诺的电子版扫描件和纸质版原件,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举措和行为保证。
    

2016年在经历上述两次处罚后,民生证券2016年营收15.29亿元、净利润1.58亿元,较2015年的30.29亿元、12.15亿元均有不同程度的下滑。
    

对此,泛海控股认为,民生证券2016年经营业绩大幅低于预期,是“受市场低迷、监管收紧等客观因素以及业务创新不足、收入利润来源单一等主观因素影响。为此,民生证券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重新梳理了发展策略,在业务创新、网点建设、人才补充、合规管理等方面不断加强,实施全面优化提升,以尽早实现提质增效”。
    

此外,泛海控股就民生证券2017年总体规划提及,“2017年,民生证券将针对不利的外部环境,在优化团队的同时对各项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对过去盈利能力比较薄弱的环节,比如说固定收益,要加大直接投资的业务,在保留发展现有投行业务的基础上,使得公司的业绩能有比较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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