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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版权侵权之未经授权的卫星包传播争议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08-22 17:01

正文





本期要点导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Canal+在奥地利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节目包,是否需要获得原告奥地利作家、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非营利协会的授权。
本案展示了欧盟版权法律中“广播成员国”原则和“向公众传播”概念的适用,以及如何在跨国传播背景下协调不同国家的版权保护。这一判决对于涉及多国传播的版权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特别是在理解“新公众”概念时,对卫星广播和其他形式的跨境传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案例关键词

奥地利、版权侵权、卫星包传播模式、“广播成员国”原则、新的公众传播

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知识产权
权利类型:版权及相关权利
产业领域: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原告: 奥地利作家、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非营利协会(以下简称“AKM”)。 被告: 卢森堡Canal+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anal+”)。 审理机关 地利维也纳高等地区法院、奥地利最高法院、欧洲共同体法院
(三)基本案情
原告AKM为奥地利音乐出版商非营利协会,负责音乐作品版权及相关权的集体管理。
被告Canal+是一家受卢森堡法律管辖的公司,该公司在奥地利提供众多广播公司的节目包(卫星包)以换取付费。
在大部分情况下,将每个承载节目的卫星信号引入传播链(上行链路)是由广播组织自己完成的,有时也由Canal+完成;然而,这种引入行为从未发生在奥地利,而是发生在其他欧盟成员国。广播的流包含整个高清质量的节目以及所有附加信息,例如音频数据、字幕数据等。这些数据包由卫星“重新发送”后,被广播区域内的卫星接收设备接收。然后,拆分数据包,用户即可在终端上访问每个节目。这些节目是加密的,且必须由接收设备解密才能使用。Canal+在广播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访问密钥。这些“包”是通过组合不同节目的访问密钥来创建的。
这些套餐包含付费电视和免费节目,其中免费节目并未加密,奥地利的所有人都可以免费接收标清质量节目。
原告诉称其未授权被告传播上述广播信号,请求在实质上禁止被告在奥地利引入广播卫星信号,并裁定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原告认为,广播组织获得授权后方可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作品,被告也应该在获得其授权之后,才能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作品。而被告未能证明其拥有原告的授权,因此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成立于德国的广播组织Seven.One Entertainment Group GmbH和成立于奥地利的广播组织ProSiebenSat.1 PULS 4 GmbH等四家公司(统称为“介入者”)获准介入主要诉讼程序支持被告。
2020年6月30日,奥地利维也纳高等地区法院作出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该法院特别认为,被告提供的卫星包覆盖了新的公众,也就是说,与获得授权的广播公司免费传输的卫星包所覆盖的公众有所不同。原告和被告(后者得到了介入者的支持)双方就该判决向奥地利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奥地利最高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并将案件提交欧洲法院进行初步裁决。
(四)适用的事实
1.欧盟法
(1)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1993年9月27日第93/83/EEC号指令,关于协调适用于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则,其第1条第(2)项的(a)至(c)款规定:
“(a)就本指令而言,‘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是指在广播组织的控制和责任下,引入供公众接收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形成一条不间断的传播链,通向卫星并下行到地球的行为。
(b)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的行为仅发生在成员国内,在广播组织的控制和责任下,引入载有节目的信号,形成一条不间断的传播链,通向卫星并下行到地球。
(c)如果载有节目的信号被加密,则可以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前提是广播组织向公众提供解密广播的手段或征得其同意。”
(2)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1993年9月27日第93/83/EEC号指令,关于协调适用于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则,其第2条规定:
“成员国应为作者提供专有权,以授权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但须遵守本章规定。”
(3)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1993年9月27日第93/83/EEC号指令,关于协调适用于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则,其第4条规定:将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1992年11月19日第92/100/EEC号指令所规定的对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和广播组织提供保护延伸到对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提供保护。
(4)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指令2001年5月22日第2001/29/EC号,关于在信息化社会中统一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某些方面,其第1条第(2)项(c)款规定:
“除第11条提到的情况外,本指令应保持不变,并且绝不会影响现有的(欧盟)关于以下方面的规定:
(c)适用于卫星和有线转播节目的版权和相关权。”
(5)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指令2001年5月22日第2001/29/EC号,关于在信息化社会中统一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某些方面,其第3条第(1)项规定:
“成员国应向作者提供专有权,以授权或禁止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奥地利法
本案中适用的1936年4月9日《奥地利版权法》第17条b项第(1)款,在其2018年12月27日之版本中规定:
“在卫星广播中,为作者保留的利用行为包括在广播机构的控制和责任下,引入载有节目的信号,形成一条不间断的传播链,通向卫星并下行到地球。因此,根据第2款,卫星广播仅发生在引入信号的国家。”

二、案件程序


(一) 原告主张
本案原告主张:
1.“广播成员国”原则不适用:第93/83号指令在制定时,“卫星包”这种经济模式并不存在,指令的制定者并未预见到提供“卫星包”的服务。因此,原告认为该指令中的“广播成员国”原则不应适用于Canal+的行为,Canal+应当获得版权及相关权利所有者的授权,才能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2.构成新的公众传播:Canal+通过卫星包以加密形式播出高质量节目的行为应被视为转播,是对原始广播的重新传播,且这种转播行为针对的是新的公众。因此,Canal+的行为构成“向公众传播”,需要获得原告的授权。
3.禁止引入行为并支付损害赔偿金:原告诉称其未授权被告传播上述广播信号,请求在实质上禁止被告在奥地利引入广播卫星信号,并裁定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二) 被告主张
本案被告主张:
1.遵循“广播成员国”原则:被告主张根据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1993年9月27日第93/83/EEC号指令中规定的“广播成员国”原则,卫星包提供商的活动应受到引入信号的成员国的版权法的约束,而不需要额外获得其他成员国(包括奥地利)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所有者的授权。由于广播信号的引入行为是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进行的,而非在奥地利进行,因此Canal+认为其行为已符合法律要求,不需要单独向原告AKM申请授权。
2.不构成新的公众传播:被告认为其通过卫星包提供的节目并没有向“新公众”传播。Canal+认为自己只是将已经授权的节目包通过技术手段传播给原本就应该接收这些节目的公众,因此不构成“向新公众传播”的行为,不需要额外获得原告的授权。
3.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Canal+主张其在提供卫星包服务时,仅仅是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帮助用户接收已经授权的广播节目。它并未主动传播或创造新的节目内容,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版权的侵犯。
(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为:(a)被告是否应当获得版权及相关权利所有者的授权;(b)被告在奥地利通过卫星传输的方式将包含付费及免费节目的节目包上行传输(即从本地地面站到太空中的卫星上传输广播信号)并向其客户提供以这种方式制作的独立视听产品,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四) 法院观点
1.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获得版权及相关权利所有者的授权
法官认为,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1993年9月27日第93/83号指令第1条第(2)项(b)款虽然被规定在“定义”的条目下,但其实际上确立了该指令的一条实质性原则,即“广播成员国”原则。根据该原则,指令中规定的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的行为被视为仅发生在向卫星发送信号的成员国。因此,向卫星发送信号的行为受到其行为所在国版权法的约束。
同时,该指令规定的“广播成员国”原则仅适用于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的行为,这种行为已如本指令第1(2)(a)条所定义,“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是指在广播组织的控制和责任下,引入供公众接收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形成一条不间断的传播链,通向卫星并下行到地球的行为。该指令通过协调第2条和第4条中的保护并排除第3(1)条中的强制许可,保证所有成员国对版权及相关权的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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