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
又撤回了录用决定
求职者能要求赔偿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2023年11月20日,A科技公司因招聘需要,对丁某进行面试后,决定录用其为该公司的平面设计师。同日,A科技公司向丁某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载明,决定正式聘请丁某为产品部门的平面设计师,并要求其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入职手续。
2023年11月22日,A科技公司再次通知丁某,12月4日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丁某表示同意。
11月25日,丁某正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将该情况告知了A科技公司。
2023年12 月3日,A科技公司告知丁某,因公司目前还没有业务,最终决定不增加人手了。丁某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对方赔偿其当初双方谈好的月薪1万元。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丁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科技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
本案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A科技公司经过对丁某面试,决定录用丁某为平面设计师,并向丁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这使得丁某对双方将建立劳动关系,产生了合理预期与信赖。基于这种合理信赖,丁某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A科技公司却在与丁某订立合同前夕,通知丁某不再录用,A科技公司的前述行为违背了双方关于建立劳动合同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给丁某造成了需要重新寻找工作机会期间的经济损失。
综上,丁某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具有事实依据。考虑A科技公司的过失程度以及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A科技公司向丁某赔偿损失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丁某收到的录用通知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他与A科技公司之间尚未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因此,丁某不能基于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
然而,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录用或入职通知,相当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约”,表达和传递的是希望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求职者接受通知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录用通知又无故取消录用,或者因为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取消录用的,这种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求职者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或起诉等途径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鹏法君提醒,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当谨慎且遵守诚信原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根据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并对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负责。对于求职者来说,应当妥善保存与企业的沟通记录、入职通知书、录用条件、薪资待遇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