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分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共5章,《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分为总则、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共5章,《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1)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2)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3)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4)纳税人应该准确掌握计税依据并计算应纳税额,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5)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6)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7)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