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划拨土地再划拨到项目公司名下之后,项目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即由政府方收回政府方出资代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再把该土地使用权划拨到项目公司名下,项目公司得到该土地使用权后,再向办证机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分析该方式的可行性如下:
1. 【政府方可以收回已经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本项目中,政府方已经把项目用地划拨到了政府方出资代表名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本项目已经不再采用传统投资方式,而是采用PPP模式实施,在项目公司设立后,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由“政府方出资代表”变更为“PPP项目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因为项目采用PPP模式而停止使用了该块划拨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政府后,可以收回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政府方可将该块土地使用权再划拨到项目公司名下】
(1)项目公司具备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资格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规定: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有关产业用地政策,对于建设项目只要土地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性质不受限制。本项目采用PPP模式,项目公司设立后,项目公司已经成为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从划拨用地目录以及“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规定等层面,均有获得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资格。
(2)本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目录,可以划拨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再者,本项目用地原已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因此,本项目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关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情形,经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土地使用权。
3.【项目公司在办理完成划拨用地后,再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项目公司在办理完成划拨用地后,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办证机关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
4.【该方式的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该项目招标文件“社会资本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为:划拨。政府将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划拨给政府方出资代表,由出资代表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同时约定,社会资本一旦中标,则不得在中标后要求变更”。
因此,关于该项目的土地供应,应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划拨给政府方出资代表,由出资代表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若采用土地使用权再划拨的方式,则不符合公开招投标的要求,不合规。
5.【该方式的实务操作分析】
(1)程序复杂及耗时
若采用土地使用权再划拨的方式,需要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进行划拨,程序复杂,办理再划拨所需要的时间较长,将严重影响到项目工期。
(2)项目资产归属问题
若采用土地使用权再划拨的方式,则土地使用权属项目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则其地上新建的附着物应归项目公司所有,此时,将不符合PPP项目合同相关规定:“本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在必要情况下,经高新区政府同意,项目资产可转移到项目公司名下。”
(3)合作期满项目移交问题
本项目为BOT项目,项目合作期满,需要进行项目移交。在项目资产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项目公司的前提下,若按PPP项目合同采用无偿方式将资产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话,亦会再次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再划拨的问题,操作较为复杂。
此时,最好的期满移交方式是股权移交,股权移交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移交。但变更为股权移交方式可能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即在中标后对PPP项目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进行变更,因为PPP项目合同规定,“特许经营期届满,乙方将本项目相关土地、项目设施及其上的相关权益等无偿返还给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PPP项目合同确定的移交方式为资产移交。
(4)结论性分析
若考虑到时间紧迫性、项目资产所有权等情形,从招投标合规性以及实务操作角度,该项目不适合土地使用权再划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