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4日,刘先生和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下称三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出任该公司LED芯片生产车间组长,合同期限截止至2014年1月3日。2011年7月15日,双方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书》,约定如果刘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外应向三安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4年1月3日,双方协商将劳动合同续期至2019年1月3日,刘先生在生产部门的管理岗位任课长。同年8月19日,双方签订一份《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刘先生在该承诺书中明确于2014年8月16日其与三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刘先生保证在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不得自己使用或披露给第三方,让他人使用公司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到与三安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刘先生违反承诺,应向三安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还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三安公司同意每月向刘先生支付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3%作为经济补偿金。同时约定,如果刘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此后,应向三安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此后,三安公司陆续向刘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18599元。
刘先生离职后,一直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于2014年9月入职无锡阳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4年11月开始,刘先生发现三安公司通过厦门黑曜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黑曜石公司)对他进行违法跟拍、非法获取他的个人信息,继而以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调查报告认定刘先生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在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自2015年3月起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随后,三安公司以刘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向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依据三安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刘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规定,应该向三安公司支付违约金。
为此,刘先生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被告三安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及竞业限制补偿金185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