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五万起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非法行医的处罚金额起点为五万元。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松江区康剑2020”打非专项行动的关键时刻,基本法的实施让打非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自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以来,松江区卫健委依据本法共计处罚无证行医案件10起,累计罚款金额人民币78.93万元,累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万元。
无证医疗美容
2020年6月8日,相关部门接投诉举报前往泗泾镇某居民小区住宅楼进行调查。行医人徐某某在现场,在该房屋厨房西侧一房间内查见美容床一张,并查见大量药品和医疗器械。
徐某某因擅自在家中开设医疗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千元,没收相关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无证内科
2020年9月3日,相关部门对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居民住宅楼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见行医人徐某某在该地址室内;现场在该地址查见黑色手提包1个,内有0.9%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盐酸克林霉素注射液、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一次性使用配药器(带针)等药品和医疗器械。
徐某某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上门医学诊疗活动2个月,共收取诊疗费用现金140元。被处以罚款人民币8.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没收药品和器械的行政处罚。
无证牙科
2020年8月19日,相关部门依法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某地址的行医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见占某某正在给患者问诊,查见牙椅1台、玻璃离子水门汀1个、牙模1个、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2ml:0.1g/支×4支。
行医人占某某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平原街某室从事牙科诊疗活动2个多月,共收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整。且占某某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次。本次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没收相关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行刑衔接
2020年8月9日,相关部门发现高某某在松江区新浜镇某养鸡场内非医师行医,并在松江区新浜镇高某某的租住地址查见药品和医疗器械。因高某某曾二次因非医师行医被本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 27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当事人非法行医已属“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对无证行医行为,根据违法所得的多少、行医时间、过往处罚情况、行医人资格等情节,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持续3个月的打非行动,高频度、不间断、精准打击,必将有效整治无证行医,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通讯员:卫民
编辑:王姝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