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从港交所历年发布的文件中我们也能看到,4年前,针对“同股不同权”,港交所就曾展开过咨询,但是最终因为香港证监会不支持被迫暂停,一直到去年6月,港交所才又开启新一轮的咨询。
其实,20世纪80年代,A/B股就曾在港交所盛行一时,但是因为出现不少乱象,1989年正式被港交所废除。自此,“同股同权”成为香港金融市场的主流价值观。但回头看
现在的港股,却稍显“老态”
,从市场结构和融资规模两方面均可以看出,
港股市场仍然以传统板块为主
。
此前香港市场对金融、地产领域比较了解,并不认可轻资产、高成长的公司,包括现在每年在港股上市的大陆公司,还多以闽粤等地的传统企业为主。据统计,过去十年,新经济行业的市值只占香港上市公司总市值的3%。远远低于纳斯达克(60%)、纽约交易所(47%)、伦敦交易所(14%)的占比。
尽管2017年香港的IPO数量创纪录的达到160个,但由于缺乏大型新股,IPO集资额缩至1300亿港元,降至2012年以来最低水平。而且,近年来,随着新经济企业不断壮大,但却因为股权架构或者尚无收入而不满足赴港上市的条件,最终选择赴美上市。
现在,港交所渐渐认识到高科技、净资产、高成长的企业是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但像腾讯、阅文、美图这样的内地互联网公司在港股上市却不多。由此也可以看出,港交所这次大刀阔斧“求变”之心强烈。
(二)“同股不同权”是何含义?
被大家热议5年之久的“同股不同权”究竟是何意?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同股不同权”的两大权利:1、经济性权利(获得股息),即股东对公司现金流拥有的权利;2、参与性权利(表决权),即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性决策的控制权。
通常公司的股权结构为1股1票,但在美国、加拿大采用“双重股权机构”(A/B股结构)。在一般的股权架构中,公司股票分为高、低两种表决权,一般高投票权每股投票权不超10票,称为B类股;而低投票权1股只有1票,甚至没有投票权,称为A类股。
因此,所谓“不同权”主要指的是表决权,而不是经济性权利。而且,拥有高比例表决权的股东,对于自身决策带给公司价值的影响会承担低于自身表决权比例的后果,说句大白话就是,“决定我做,但是后果大家一起担”。通过设置这样的股权架构,除了保护创业团队的积极性,同时,确保公司的创始人和高管拥有更高的投票权对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从而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
龙门教育董事黄森磊
还表示,在欧美的法律体系里,为了保持“同股不同权”的公平,对于股权比例大,投票权少,也有一个底线去保护,如果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话,投票权就全部作废。法院会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托管小组来处理。所以,他认为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了,“同股不同权”有很多配套的制度安排。
他也强调,“同股不同权”在美国有全套的制度规定,虽然股权少,投票权大,可以决定很多事,但是到了一定阶段,其他股东还是有办法去制约创始人。这个法制的精神可能还多人还没有注意到。
(三)本次“同股不同权”暂与教育行业无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