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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士”谎称可以杀死蛇精帮助被害人上吊自杀如何定性?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1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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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小燕,工人。系被害人徐某甲之长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林,工人。系被害人徐某甲之次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益石,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大椿乡云坑村六组52号,案发前租住修水县义宁镇南桥村黄土坑徐家祠堂旁私房。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修水县公安局 刑事 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梅俊,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廖益石无正当职业,有时充当“土道士”从事迷信活动。2014年,沉迷迷信的被害人徐某甲和廖益石接触,廖益石帮其做法事驱除家里的鬼怪和身体的病痛,之后二人来往密切。

2015年4月19日中午,在二人邀集的亲戚见证下,徐某甲将位于修水县三中对面一套房子卖给廖益石,双方当场签订了购房协议,徐某甲出具了14.5万元的现金收条(廖益石实际未付款)。

当晚,廖益石在徐某甲家中,骗其说用液化气可以将房间内的 蛇精 和蜘蛛精杀死,徐某甲就将厨房内的液化气罐搬至客厅并打开。廖益石又欺骗徐某甲从液化气罐内倒出液化气水喝下,说可以杀死精怪。第二日上午10时许,廖益石赶到徐某甲家中,听到徐某甲讲没有睡好,脖子上觉得有两条蛇缠住。为了无偿占有房产,廖益石骗其采用上吊的方法勒死 蛇精 ,并帮助徐某甲上吊后离开现场。当日下午18时许,廖益石认为徐某甲已经死亡,于是邀请徐某甲的侄子徐某丙一起去徐某甲家察看,之后和徐的家人一起破门进入现场,发现徐某甲已经吊死在屋梁上。经鉴定,徐某甲系生前缢死。2015年4月20日晚20时许,廖益石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廖益石为了无偿占有房产,利用迷信欺骗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自缢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廖益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益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廖益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廖益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小燕、徐林经济损失2364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廖益石上诉提出,徐某甲自杀确实与他有关,他现在很后悔,也想赔偿徐的家人,但家里条件有限。修水县三中对面的房子确实是徐某甲自杀前自愿赠与其的,为了让徐的家人接受双方才虚构了买卖房屋的事实。

其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理由:一是本案是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死者本身有轻生的念头;二是上诉人是间接故意,当时被害人上吊时,廖是不在现场的;三是有自首情节;四是上诉人为初犯、偶犯;五是上诉人家庭极其困难,其父母都是盲人,母亲还有××,家里只有一个姐姐,且姐姐也有××,都由他姐夫负担,廖本人还有一个年幼的小孩,希望二审对其从轻让其尽早回到家里照顾家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小燕、徐林上诉要求判令被告人廖益石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总计483253元,同时要求严惩被告人,改判被告人死刑。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法院认定廖益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承担 刑事 责任。廖益石为了无偿占有房产,利用迷信欺骗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自缢致死的事实,既有绳子、透明胶带等物证、又有通话记录、房屋买卖协议等书证、还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若干证据印证,廖益石亦有供述在卷,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锁链,足以认定廖益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廖益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人廖益石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人提出不是直接故意杀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证据不符,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主观上具有直接的杀人故意,辩护人提出的廖益石家庭经济状况差、系初犯、偶犯等情节非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廖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不足以减轻其罪责,一审法院判处廖无期徒刑已经是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廖益石无正当职业,有时充当“土道士”从事迷信活动。2014年,沉迷迷信的被害人徐某甲和廖益石接触,廖益石帮其做法事驱除家里的鬼怪和身体的病痛,之后二人来往密切。2015年4月19日中午,在二人邀集的亲戚见证下,徐某甲将位于修水县三中对面一套房子卖给廖益石,双方当场签订了购房协议,徐某甲出具了14.5万元的现金收条(廖益石实际未付款)。当晚,廖益石在徐某甲家中,骗其说用液化气可以将房间内的 蛇精 和蜘蛛精杀死,徐某甲就将厨房内的液化气罐搬至客厅并打开。廖益石又欺骗徐某甲从液化气罐内倒出液化气水喝下,说可以杀死精怪。第二日上午10时许,廖益石赶到徐某甲家中,听到徐某甲讲没有睡好,脖子上觉得有两条蛇缠住。为了无偿占有房产,廖益石骗其采用上吊的方法勒死 蛇精 ,并帮助徐某甲上吊后离开现场。当日下午18时许,廖益石认为徐某甲已经死亡,于是邀请徐某甲的侄子徐某丙一起去徐某甲家察看,之后和徐的亲属一起破门进入现场,发现徐某甲已经吊死在屋梁上。经鉴定,徐某甲系生前缢死。2015年4月20日晚21时许,廖益石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由于徐某甲的被害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小燕、徐林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364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修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20日20许,修水县公安局 刑事 侦查大队接到报警称,徐某甲于当日下午18时许被发现在自己家里上吊死亡,要求公安机关查处。修水县公安局于4月21日立案,并于4月20日晚21时许打电话将犯罪嫌疑人廖益石传唤到案。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廖益石对谋害徐某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修水县看守所0010监室人员名单,证明廖益石在侦查阶段和证人陈某、梁某、张某在同一监室羁押。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廖益石被关进看守所后告诉其案情的情况。廖益石说他是因为帮一个婆婆子上吊被关进来的,婆婆子死的当天上午,那个婆婆子怪廖没有搞死想搞死的几个人,要将送给他的房子要回来,后又说如果不想退房子,就帮忙在她家绑一根绳子,好让自己去寻死,帮婆婆子绑好绳子后,廖还教婆婆子如何踢脚下的凳子,后那个婆婆子就自己上吊死了。廖还说到让婆婆子嘴里含了口饭并撕了一段胶布贴在婆婆子嘴巴上等情况。

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廖益石被关进看守所后告诉其案情的情况,以及翻供的有关情况。廖益石说他是因为用一根绳子将一个老婆婆吊死而被关进来的,老婆婆想死,叫廖帮她想个办法让她去死,她死后就送一套70多平米的房子给廖。廖和婆婆子假签署了一个房屋购买协议。开始是让婆婆子喝农药,婆婆子说喝农药肚子会烂掉不愿意喝,后又让婆婆子放煤气中毒死,由于房间空间大也没死,最后廖叫婆婆子用绳子上吊死。廖帮婆婆子将绳子绑在横梁上,又帮婆婆子撕了一段胶布,之后就离开了婆婆子家。当天下午5时许廖到婆婆子家里喊门没人应,后从围墙翻进房间看到婆婆子吊死在房间。廖还说到现场有一封遗书以及必须婆婆子死后才能得到房子所以才做了这种事情等情况。有一天有人来提审廖益石,廖被提审后回到监舍就告诉说他翻供了,随后再问廖案子的情况,廖就说人不是他杀的,还改口说什么胶布是他撕好放在电视机上面的。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廖益石被关进看守所后告诉其案情的情况,以及翻供的有关情况。廖益石说他是因为帮一个婆婆子上吊的事情被关进来的,婆婆子要廖帮忙做法事去害自己家里几个亲属,并且承诺送一套房子给廖,如果廖不做法事,那婆婆子就自己去找死。婆婆子死的头天晚上,廖去了婆婆子家,当时婆婆子说家里有好多蛤蟆精,廖就提出用煤气烧,当天晚上婆婆子没有被煤气毒死。在婆婆子死的当天上午10点至11点,廖又去了婆婆子家,婆婆子又跟他说想寻死,廖心里也想她死,双方聊天的时候就想到用上吊的方式让婆婆子去寻死,于是廖就让婆婆子拿绳子和胶布,并让婆婆子嘴里含口饭,后廖将绳子绑在房间的房梁上,教婆婆子如何吊上去,之后婆婆子就这样吊死了,并且说婆婆子吊上去没有三分钟就死掉了。过了一段时间,廖再聊到关于他案子上的事情说法就全变了,说婆婆子死的时候他根本就不在现场,只是帮婆婆子绑好了绳子和撕好胶布,并且说撕胶布是婆婆子想粘本子。廖还说过用一根绳子绑住婆婆子手的事,之后又说绑婆婆子的绳子是他编出来的,公安局的人到山上是找不到他丢的绳子的。

6、证人辜某(廖益石妻子)的证言,证明廖益石骗徐某甲,帮她做法事,操作免费得到房子的事,廖益石让其说假话,买房子其实并没有付钱。另其还证明了廖益石拿房产证回家的情况,以及2015年4月19日、20日廖益石的行踪情况。

7、房屋买卖协议、领条,证明徐某甲与廖益石于2015年4月1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徐某甲将位于修水县三中对面的一套面积为70平方的两室一厅住房卖给廖益石,价格为14.5万元,徐某甲向廖益石出具了房款收条。

8、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7日从辜某处扣押了修水县三中对面房子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同年5月4日发还给被害人徐某甲次女徐林。

9、银行账户清单,证明廖益石一开始供述的购房款支付情况不属实,廖益石与徐某甲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领条,但买卖房屋是假的,购房款也未实际支付。

10、通话清单,证明廖益石、徐某甲两人2015年4月19日至20日的通话情况。

11、遗书纸条、提取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即安排技术人员赶往现场进行勘查,由于现场已有徐某甲亲属在场,徐某甲弟弟徐某乙已将现场地面上的“遗书”装进自己口袋,等侦查员赶到现场后,徐某乙将此“遗书”交给办案人员,徐林、徐某丙在场。纸条上写有××,两个女儿对她不关心还经常吵架气她,她觉得活着没意思”等内容。

12、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证明修水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20日20时25分至4月21日12时3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在现场提取了绳子、胶带、液化气罐减压阀、农药瓶等物证。

13、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明廖益石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以及廖益石在案发当天的活动在监控视频中被抓拍的情况。

14、修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修)公(刑)鉴(尸体)字(2015)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分析:根据南昌大学司法鉴定研究所法医病理检验,仅见徐某甲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肌灶性纤维化、心肌肥厚等,未见其心肌梗死的病理改变,故排除徐某甲自身疾病死亡;根据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徐某甲心血、胃组织及内容物中均未检出甲胺磷、甲拌磷、乙酰甲胺磷、对流磷、敌敌畏、甲氰菊酯毒物成分,故排除徐某甲上述毒物中毒死亡;根据徐某甲颈部索沟形态特征及解剖见其胸锁乳突肌起始部肌肉出血,双眼睑结膜、心肺表面见出血点,结合病理检验徐某甲肺淤血、水肿,代偿性肺气肿,多脏器淤血等,分析徐某甲窒息征象明显,为生前缢颈,系直接死因;根据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徐某甲胃壁及胃内容、心血中均检出丁烷、丁烯成分,分析徐某甲生前服用过具有上述成分的有毒物质,但未直接导致其死亡,为辅助死因。检验意见为:徐某甲系生前缢死。

15、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15)1826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所检绳子绳结处附着物中DNA是徐某甲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所检胶带两端附着物上获得混合STR分型,其中包含廖益石、徐某甲的STR分型。送检的与液化气瓶相连的减压阀1个,取螺口开关上擦拭物未获得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

16、修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廖益石供述将作案用的一根绳子丢弃在山顶,并带领办案民警对现场进行指认,办案民警事后两次组织当地村民对指认现场进行搜索,未发现廖益石交待丢弃在山顶的绳子;现场提取的农药瓶,公安机关只对瓶内药物进行了鉴定,未对农药瓶上是否留有犯罪嫌疑人的痕迹进行鉴定。

17、证人徐林(曾用名徐辉生,徐某甲侄子)的证言,证明其在案发现场看到的情况,以及徐某甲平时表现情况。徐某甲生前没有流露任何轻生的想法。

18、证人徐某丙(徐某甲侄子)的证言,证明其同廖益石去案发现场看到的情况,以及其参与见证了徐某甲和廖益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经过情况,并证实房屋买卖协议和领条上的签名是徐某甲自己签的,不能确定现场的遗书是徐某甲所写,徐某甲性格还好,但不怎么喜欢跟周围的人来往。

19、证人徐某乙(徐某甲弟弟)的证言,证明其在案发现场看到的情况,并证实房屋买卖协议和领条上的签名是徐某甲的笔迹,现场遗书上的字是徐某甲所写,信纸几年前在徐某甲家见过,徐某甲性格还好,跟周围的人关系一般。徐某甲生前没有流露任何轻生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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