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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规则尚未完善 | “AI换脸”新类型侵权案件不断涌现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11-25 17:00

正文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包含肖像的视频制作视频模板提供付费换脸服务,可能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对外通报,近一年来,该院共受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113件,涉及行业领域广泛,其中“AI换脸”人工智能等新类型侵权案件不断涌现,而个人信息权益和其他人格权错综交织,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权益形态。

01

人工智能发展挑战个人信息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该院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网个人信息保护案件。2018年至2023年的5年间,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58件,而近一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从侵权形态来看,涉及侵害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与决定权的案件最多,主要侵权形式为未经同意收集、公开、提供个人信息,或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共计73件。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以“AI换脸”纠纷为例,“AI换脸”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新奇的体验和情感满足,但它所利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涉及人脸识别、关键点定位、特征提取等多项技术,将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的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融合,可能涉及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涉诉信息类型较为丰富,既包含基础个人信息,如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也有因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AI换脸’等新类型侵权案件,还包括多种衍生信息,亦包括大量法律未明确列举的个人信息,如电子商务平台上形成的用户订单交易详情、客服沟通记录等。”赵瑞罡表示,这反映出个人信息与企业的衍生数据相互交织,呈现复杂化的状态和趋势。部分案件中反映网络平台运营者未尽到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导致用户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篡改、冒用,如网络平台未经有效审查,导致侵权人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企业账号认证。

02

去除肖像识别性仍可能涉及侵权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多起涉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是,某信息公司“AI换脸”短视频博主被判侵犯个人信息权。
廖某是一名古风短视频博主,在全网拥有较多粉丝。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在未经廖某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廖某出镜的系列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其运营的案涉软件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并以此牟利。
廖某诉称,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被告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辩称,其运营的平台发布的视频均有合法来源,并且面部特征并非原告,并未侵害原告肖像权,并且,案涉软件所使用的“换脸技术”实际由第三方提供,自身并未处理廖某的个人信息,未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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