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是一个历史悠久的问题。在此之前我也曾翻阅一些文献,并就其意涵进行简单营思,只不过系统与深入的思索尚欠工夫。此次许章润老师请我来参加这个会议,确为深思提供了思想平台,以便我学习与补课。我长期从事政治哲学研究,非常关注这类极具现实性的问题。政治哲学的理论不可能解释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具体问题,尤其是一些法律与法学的专门问题,更有赖于专业的理论与方法来进行处理。但是,恶法的问题甚为特殊,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与法学问题,恶法的渊源、评价和判断的根据牵涉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这便与我长期致力的政治哲学研究领域产生了联系。同时,现代自由主义的目标是建立良序社会,良序的重要意涵是没有恶法。良序社会的意涵更需要来自政治哲学领域的学思与贡献。在这一天半的时间中,我的主要任务是向大家学习。听了各位的发言,我受益良多,同时也发现了不少问题。结合以前的思考,我现在谈一谈自己的想法,既是向大家请教,也力求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
在一天半的座谈之后,我发现每位学者对恶法都有个殊化的解读与看法。譬如,恶法究竟是一个什么层面的问题,或者是同时涉及几个层面的问题?在法的现象学中,究竟哪些内容属于恶法,哪些不属于恶法?在座谈中,有几位学者实际上把不正当的行政规定与行政行为,甚至政府的权力滥用都归入恶法,这样就引出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哪些是本体意义上的恶法,哪些是由恶法命题衍生出来的次生命题?同时,有些不正当的行政规章和权力滥用事实上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仅仅是超脱于法秩序的权力行为。一个更大的问题在于,如何处理恶法,如何限缩恶法所衍生出的次级之恶行。在理论之上,人们还可以有所型构;而一旦放诸实际,人人皆如英雄无用武之地一般,展现出理论的探讨与实际状况之间的巨大离隙。这究竟是因为我们对现实了解得太透彻了,还是研究得不够?对此,我难以遽然做出断定,尽管从直觉上来说,我有自己的判断。不过,直觉还不是知识,也无法成为行动的措施,它需要经过严格的学术论证之后才能够成为有说服力的知识和行动方案。
恶法的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几乎每个人都面临不确定性的困扰,各种来路不明的威胁,各种难以言表的恐惧,各种莫明其妙的违法和违规事件,而归根结底,其所依凭的力量来自于某一特定源头——恶法或与恶法相通的某个领域。一个正义的社会本身应该是一个良序的社会,而对每一个体而言,正义与良序的社会,就是一个安定的社会,一个人们可以清楚地知道非法与合法的界限的社会。正是在这一宏观与个体相洽与相离的意义上,恶法命题展现出其宏富的理论张力。包括 “敌人”、“家国天下”以及本次会议的主题“恶法”在内,章润兄为“历史法学年会”所选定的主题都切中当下社会的要害,都触及了时下人们的痛处。不过,这样一个题目需要多次且深入地讨论,因为在汉语学术界,这个问题虽然有人提起,但真正触及现实且切中时弊的讨论真是寥若晨星,而把恶法的现象和原因分梳清晰者则更是凤毛麟角。
关于恶法,法学界自有一套自己的话语体系。法学家讨论的重点或许在于如下几个方面:恶法作为一种实证意义上的法,是否具有法的权威和强制性?恶法在程序上的或形式上的权威来源是什么?修订或废除恶法的正当程序是什么?
但是,如奥斯丁在他的著作中所表明的那样,恶法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不仅仅是法律技术的问题。即使上述这些问题看起来属于法理学或法哲学的领域,但是其在命题的提出阶段,就已经与哲学相关,尤其是直接牵涉政治哲学领域。比如,法之关于“良法”与“恶法”的划分,就直接关涉人性,后者正是是实践哲学的核心问题。除了技术的因素,恶法之所以为恶的一个缘由是其侵犯人的基本权利,这一问题也与政治哲学相关。
总体而言,恶法的渊源、权威性及其废止在理论上关涉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论题。这个论题应包含政治哲学、道德原理,乃至政治学和历史学等多重角度与多重学科的综合思考。比如,原来属于良法的法律在经历了人的观念和社会结构等一系列变化之后,有可能会沦落为恶法。在全球范围内,人们关于此在世界的秩序、行为规范以及人际关系的观念不仅正在经历重大的变迁,而且还处于反复式的调整之中——即从衍更而来的新观念再次返回到原先的观念中去。尽管这种反复式的变化是有限意义上的部分恢复,并非完全复辟,但是也正是因为这种变化,凸显了某些观点的极端性和激进性质,而其又进一步激化人们之间的观点分歧和舆论对立,危卵之下,遽然间剑拔弩张。在政治上,这一分歧表现为大规模的公开性的群体对立,而其斗争矛头正是各秉的不同主张。在法律上,这一分歧会导致若干新的法律的制定、既有法律的废止或修订,而被废止和修订的法律中的有关部分有可能就是不正当的法,亦即恶法。
以下,我主要从综合但更侧重政治哲学的角度来谈一些粗浅的看法,涉及法律的专业性问题不是我的专长,我尽量避免涉及,以免贻笑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