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杂志的关注和支持,创刊十多年来,因为有了您的陪伴和鼓励,才让我们杂志社快速成长,并在时代的浪潮中砥砺前行!
今天是中秋佳节,小编代表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的全体人员向您道一声:中秋快乐!祝您月圆家圆人圆事圆圆圆满满,国和家和人和事和和和美美!
愿您一切安好~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新媒体部
中秋佳节,免不了要说到月饼,在大家眼中,它不只是一块糕点,更是一种祝福,一份思念。但这小小的月饼在知识产权界也并不平静,商标侵权、包装争夺也时有发生。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回顾一下那些年陷入过的“侵权纠纷”的月饼企业以及最终结果。
上世纪80年代,香港荣华月饼伴着粤港居民的探亲访友、旅游观光逐渐进入内地。有证据表明,香港荣华月饼至少于1987年就已经开始直接销售到内地市场。
1997年苏国荣从当时已注销的山东沂水县永乐糖果厂买得带圈荣华注册商标(该商标为1990年山东沂水县永乐糖果厂在糖果、糕点上注册,但一直未正式使用)。
此后,双方开始了漫长的诉讼历程。
1999年,香港荣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顺德荣华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2000年4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港荣华诉顺德荣华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1999)佛中法知初第124号一审判决,认为1997年顺德荣华月饼装潢的侵权成立,并认定香港“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1999年3月14日,顺德荣华申请的第1255171号商标——繁体魏碑的荣华月文字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006年,香港荣华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中山今明公司生产的“荣华月饼”侵权。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法院发现苏国荣授权中山今明公司使用带圈荣华商标,因此要求香港荣华追加苏国荣为第三方参加诉讼(中山今明公司实际包装上没有使用任何苏国荣的商标、商号、标识、条码、代码、电话、地址及授权字样)。
东莞中院作出(2006)东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判决,认定香港荣华创立的“荣华月饼”是未在中国内地注册的驰名商标,判令中山今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因中山今明公司实际上未使用涉及苏国荣所办公司产品的内容,因此没有判令苏国荣承担法律责任,而是认定苏国荣虽拥有荣华商标,由于受香港荣华“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先民事权利的限制,仍应规范使用,不能以香港荣华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苏国荣对判决有异议,遂提起上诉。
2009年,广东高院经审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2号判决,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内容,只是将一审判决中山今明公司的行为,由侵犯香港荣华的“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改为侵犯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二审判决还认定,依据公平、诚实信用及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苏国荣及其制造商应当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作严格规范,以避免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引起市场混乱,没有判令苏国荣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两年后,苏国荣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民提字第38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广东省高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山今明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4个花好月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山今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17年9月12日,在中秋将临、沪上月饼进入销售旺季之际,普陀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月饼包装礼盒侵权案,判令“BreadTalk 面包新语”两家相关的生产经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7万元,并连续3日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据原告上海锦恒公司诉称,2016年3月,“BreadTalk 面包新语”品牌因月饼销售需要设计、制作外包装礼盒及手提袋,该品牌所有者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语面包公司”)希望上海锦恒公司设计中秋月饼——“品月”套装的包装礼盒,以及其他共计5款月饼外包装礼盒和配套手提袋。
上海锦恒公司依照要求自行反复设计,先后提供了3组设计方案供新语面包公司选择。在设计礼盒的同时,新语面包公司向上海锦恒公司提供了礼盒的生产数量,希望上海锦恒公司通过邮件对礼盒的制作进行报价,原告报价后,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却再无反馈信息。
一段时间后,原告发现,“BreadTalk 面包新语”品牌销售的5款月饼套装使用的外包装礼盒(包括中秋月饼——“品月”套装礼盒在内),与原告最后一次提交给被告新语面包公司的设计稿完全相同。根据月饼礼盒上标注的信息,涉案中秋月饼——“品月”套装由被告上海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语餐饮公司”)委托生产,被告新语面包公司进行实际分销。
原告认为,其独立完成的5款外包装礼盒及配套手提袋设计,外观具有美感,属于美术作品和模型作品。被告新语面包公司虽通过电话要求原告设计包括5款外包装礼盒及配套手提袋,但未与原告协商确认该著作权的归属,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原告系涉案月饼套装外包装礼盒的著作权人。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作品用于包装中秋月饼——“品月”套装,并将该套装进行生产、销售,同时被告新语餐饮公司进行实际分销,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上海锦恒公司一纸诉状将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等。
两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原告是按照被告提供的设计图样和设计要素,并遵照被告的设计指示制作包装盒和包装袋样品,提供给被告的,因此,被告对本案所涉包装盒和包装袋拥有著作权,其行为未侵犯原告著作权。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查清的原、被告之间微信及电子邮件往来等证据,是被告就涉案的2016中秋月饼礼盒事宜,向特定的原告发出委托设计涉案包装物的要约,并提供设计创作相关的元素和要求,被告的行为属于委托创作的要约。原告设计的图案具有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
此后,被告隐去原告的署名,委托第三方按样制作月饼礼盒包装物,直至2016年度月饼生产销售上市。被告从未对原告提及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事项。被告的抗辩违背事实,其理由缺乏依据,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应当认定原告对涉案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两被告已完成其2016年度的月饼生产销售商业活动,获得巨额的商业利润,涉案产品销售范围遍及全国主要城市,销售数量巨大,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严重侵犯原告包含署名权在内的诸多著作权利,被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予以支持。
公开资料显示,北稻始建于1895年,握有稻香村食品制作绝技和经营谋略的金陵人郭玉生带着几个伙计来京,在前门大栅栏观音寺外大街开设了“稻香村南货店”,是京城生产经营南味食品的第一家店,后来成为北京著名的糕点铺。
1984年,刘振英重建北京稻香村,1994年组建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2005年10月改制后成立北京稻香村公司,注册资本18800万元。北京稻香村公司成立后,一直将胡厥文题写的“稻香村”作为其字号及商标进行宣传使用,也被授予“中华老字号”。
在2005年之前,两家稻香村彼此的市场之间并无太多交叉,苏州稻香村主要在南方市场,而北京稻香村则深耕北京,两家相安无事。
2006年7月18日,苏稻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北京稻香村提出异议,使其未能注册成功。
2010年起,北稻公司开始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2015年注册成功。随后,北稻向苏稻提起诉讼,以拥有“北京稻香村”商标为由,要求苏稻不得使用手写体“稻香村”,如要使用则需加上“苏州”以示区别。
2013年4月2日,国家商评委做出裁定,对苏稻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稻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使得“稻香村”商标争议轰动全国。
随着电商销售比重的加大,双方的争夺焦点也蔓延至线上。由于苏州稻香村进驻天猫、京东等电商较早,一度出现输入“稻香村”关键词直接跳转到苏稻页面的情况。而随着北京稻香村也开始越来越重视线上的渠道经营,双方的官司蔓延至电商平台的商标使用领域。
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在电商平台使用“稻香村”标识侵权一案作出裁定,要求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裁定书显示,北京稻香村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对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采取上述行为保全措施。另外,向法院提交的由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3000万元责任保险担保函及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目前能够覆盖被申请人的损失。
9月24日,苏州稻香村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无法认同并深表遗憾,9月25日上午已积极复议。
9月27日,记者从苏州稻香村(又称稻香村集团)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解除了由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北稻”)申请的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并称苏稻)的行为保全裁定。至此,中秋节前闹得纷纷扬扬的南北稻香村裁定事件突然有了戏剧性反转。
截至目前,南北稻香村的争夺战仍未尘埃落定。
来来来,各位小伙伴们,回顾了月饼界的这些侵权案件,告诉我你现在手里拿着的嘴里吃的是谁家的月饼?报上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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