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距今较近,普通民众接触清代文学、历史学作品的机会较多,许多地方现在还保存有很多清代实物遗存,加上清代古装剧的热播,与其他朝代相比,普通民众更加关注清代,更加“了解”清代。在很多人眼里,清代甚至成了中华帝国的代表。因为刑罚的残酷性和神秘性,当下普通民众在谈及刑罚(尤其死刑)时总能饶有兴致。随着网络中晚清各种刑罚照片和图画的大量流传,现实中参观某些现存“古”衙门刑具机会的增加(网络中有很多照片),以及古装剧和网络视频中各种刑罚场面的不断出现,可以说,普通民众对清代刑罚的兴趣始终不减。
因为人们身处现代信息社会,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信息的狂轰滥炸。应该看到,为迎合读者和观众,提高阅读量和点击率,很多信息本身是被制作的信息。这些被制作的信息导致现实中普通民众经常受到误导,从而对清代刑罚产生误解。“浸猪笼”“木驴”等刑是受到人们误解的典型。“木驴”等刑具甚至被放进了某地方“古”衙门里以吸引游客。“凌迟”刑所受到的误解也很明显。网络上有关“凌迟”的文章、短视频很多,这些文章、短视频的素材绝大多数没有比较严谨的文献来源。虽然它们对“凌迟”的描述绝大多数近于杜撰,但却有较高的点击率和转载(发)率,普通民众在阅读、观看时极易受到误导。在阅读那些文章,观看那些视频,见到那些所谓的清代刑具实物时,笔者经常心痛不已。尤其在很多文章、著作以学术面目示人的情况下,那种感觉不仅是心痛的感觉,还经常让笔者深感气愤。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我们对清代刑罚的研究能使普通民众比较准确地认识清代刑罚,从而在受到各种有关清代刑罚信息的狂轰滥炸时对其保持较为理性的认识。所以,对清代刑罚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晚清京城画师周培春所绘法场行刑的一组图画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当下很多普通民众对清代刑罚有很大误解,但很少有专业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者站出来,努力消除那些误解。中国法律史研究者虽然对清代刑罚进行了比较多的研究,但这些研究多建立在典章制度等基本史料的基础上,研究过程不生动,很少关注行刑过程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正好更受普通民众的关注。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者来说,在较受普通民众关注的问题上发声,能够提高法律史学科的关注度,引起普通民众对法律史的兴趣,从而扩大法律史的学科影响力。目前中国法律史的学科地位之所以逐渐边缘,越来越不受到重视,笔者认为,这与其研究者在较受普通民众关注的问题上的“失声”有一定关系。虽然中国法律史研究没有必要刻意迎合普通民众的需求,但如果对普通民众的需求视而不见,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群众基础肯定会受到影响。况且群众中不少人本身就出自法学界(非中国法律史方向),如果因此被他们质疑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价值,那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打击更大。所以,中国法律史研究者应该加强对清代刑罚的研究。从普通民众对清代刑罚的误解程度上来看,对清代刑罚的专门研究不仅必要,而且非常紧迫。
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对清代刑罚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学术意义。虽然目前对清代刑罚的先行研究较多,但一方面,这些研究多系基于典章制度等基本史料的研究,很少关注刑罚现场、行刑过程、刑罚效果等内容。由此便与普通民众更关注的如何行刑等问题脱节。刑罚现场、行刑过程等内容并非没有研究价值。如果转换研究视角,我们会发现,对刑罚现场、行刑过程等方面的研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意义。对清代死刑有深入研究的法国学者巩涛教授说,对市镇中暴力和司法的研究(主要指行刑细节、刑罚现场),相对于欧洲同行所呈现的繁荣现状,中国学界在该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仅限于简单的史实介绍。中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历代法典中所记载的刑罚这一块。巩涛教授进一步认为,相对于对幸福事件的回顾,那种对过去暴行的反思,更足以成为人类文明进程的一部分。日本东京有关本国古代刑罚的记忆已经“内化”在这个城市中,而中国在这方面却非常缺失。对中国古代刑罚的行刑细节,巩涛教授表达了自己的关注,殷切希望中国同行能提供更多的材料,并从更高的人性、文明层面呼吁加强对中国古代(主要是清代)刑罚的研究。作为一名法国学者,其对中国古代刑罚研究的情意怎能不令中国学者深受感染?
抢米犯人被割耳枷号游街示众
另一方面,基于典章制度等基本史料的清代刑罚研究虽然很多,但实际上仍然有很多研究空白。如锁带铁杆、石礅刑以及站笼、贯耳鼻等刑罚即是如此。因为对锁带铁杆、石礅刑等刑缺乏研究,有时甚至连专业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者在见到晚清外销画中的相关场景时也会作出错误的理解。
某大学历史学院学者在阅读1856年伦敦出版的The Chinese and Their Rebellions(《中国人及其叛乱》,作者为英国外交官密迪乐)一书时,注意到了外国人详细记录的晚清斩刑的一些文字。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绞刑、斩刑比凌迟更为常见,但到底如何行刑,反而不为人所知。今人的相关研究也极少。从史实还原和学术求真的角度说,密迪乐对斩刑的记述才是最具价值的。该学者长期专门研究清史,他肯定了密迪乐对斩刑的记述的价值,也明确提出了“今人的相关研究也极少”。正因为如此,才有必要加强对其的研究。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密迪乐作为一名西方人,其对晚清刑罚现场的观察不可避免地会戴着有色眼镜。他在写作时为了迎合西方读者的需要而可能作夸张、歪曲事实的书写。其对行刑过程的描写只是基于一次围观,在这次围观中可能因为偶然性因素的介入而被他和后来的我们视为行刑时的正常现象。密迪乐的记述被一些专业的清史研究者认为最具价值,其对晚清刑场的描述可能具有更强的误导性。从这一角度来看,加强对晚清刑罚现场的研究更显必要。
外销画中的枷号
笔者在某外国国家图书馆官网找到了三组有关清代刑罚的外销画图像。其中两个图像主题为锁带铁杆(石礅)刑,该馆用中文将其标注为“链锁”和“拘押”(英文标注为Chained to an iron pole,Chained to a stool)。这样的中文解释显然很不恰当。有个图像的主题更简单,其描写的是枷号刑,却被该馆用中文标注为“杻枷”(英文为Punishment by yoke)。笔者无意对该国国家图书馆求全责备,只是想借此提醒中国法律史研究者,该国国家图书馆的不恰当标注不是个案,笔者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图书馆也发现了一些不恰当标注。这反映了国外一些公共的学术、文化机构对清代刑罚的误解。这些误解产生的根源在于相关研究的缺失。这又从另外一个角度凸显了清代刑罚研究的意义。
在中国古代文学、中国古代史等领域的研究中,经常会涉及古代法律、古代刑罚的问题。有些文学、历史学学者因为不了解清代刑罚,在研究时经常会犯一些错误或者发生一些误解。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事例就是在鲁迅研究中对鲁迅祖父周福清的介绍。周福清因为科举舞弊案被判斩监候。在鲁迅研究中周福清经常被说成判处死刑,这并没有错。但对周福清为什么最终未被处死,却一般不作解释,或者模糊带过。有人把周福清被判斩监候解释成秋后问斩,对周福清秋后未被处斩的原因或者无法解释,或者简单以有熟人关照去解释。这是他们对清代秋审制度不了解所致。某位中国古代史教授说,清代州县官实际上有法外杀人的权力。这一说法很不严谨,显示了他对清代州县官司法权力的不了解。清代州县官确实有擅自将人处决(如杖毙、站笼)之事,他们有能力这么做,但这绝对不能被认为是他们的权力。晚清团练杀人之事有时也被误认为团练拥有审判、杀人的权力。类似事例还有很多。笔者无意为显示笔者研究的重要性指名道姓批评某些文学、历史学学者的疏忽,毕竟每个人术业有专攻。我们不应该以己之长攻他人之短。虽然如此,文学、历史学界对清代刑罚认识上的一些误区的确存在。从这一角度来看,对清代刑罚的研究很有必要。
外销画中的锁带铁杆、石礅
虽然清代刑罚已经成为历史,但其为后世留下了很多宝贵的立法经验和教训。比如在晚清“就地正法”章程颁行前,每年被处决的死刑犯实际上非常少。我们现在可以在充分认识其正面意义的基础上,总结原因,为现代立法提供历史经验。晚清“就地正法”章程颁行后,强盗不仅未被根除,有时反而有越杀越多的感觉。对重刑的倚赖说明清廷立法存在双重思维(即对良民进行教化与对奸顽者进行重刑打击)。这种重刑只能暂时发挥作用,不可能治本。欲治本,还需深入历史深处,多从百姓的民生等方面深挖犯罪发生的原因。因为历史的局限性,虽然薛允升、沈家本等高官已经意识到了症结所在,但根本无力改变现实。大多数官僚仍停留在重刑思维的层面,不愿意深入思考根本原因,从而陷入了坚持重刑的恶性循环中(“法律愈严,犯者愈众”)。历史经验是珍贵的,历史教训是深刻的,这也是我们现在研究清代刑罚的重要原因。当然,对清代刑罚的研究也可以为我们现实的死刑研究提供理论素材和经验支撑。在21世纪初学界关于是否废除死刑的热烈讨论中,中国法律史学界似乎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目前学界对清代刑事政策的基本思路尚没有一个总体性的、相对准确的把握。刑罚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切入点。此外,对清代刑罚的研究还会涉及其他很多内容,比如在研究清代死刑时不能不研究死刑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死刑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与皇权、州县司法等存在紧密关联,所以,对清代刑罚的研究有利于增进对皇权、清代州县司法等的认识。在研究清代刑罚时也会涉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所以,对清代刑罚的研究能增进对清代法律社会的认识。对清代刑罚的关注还会牵扯到同时段中西法律对比、刑罚历史演变等内容。
总之,对清代刑罚的研究不仅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也有很强的学术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