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轮休与分居费,相信战友们都非常熟悉。
一般情况下,对大家而言,轮休与分居费都是二选一的,因为大部分只能满足其中一个的领取条件。
但是,有战友小孙咨询,要是自己符合轮休条件,又符合分居费的领取条件,这两者能不能兼得?
在回答小孙的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下轮休与分居费的享受规定。
先来看轮休方面的规定。
根据2018年5月1日新修订的《内务条令》规定:
已婚军人,家在驻地的,或配偶长期在驻地工作或生活,在符合人员在位率的前提下,可以在周末和节假日,统一按照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关键词——“驻地”。
对于驻地的概念,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作出统一的限定。一般都是各个单位自行把握。
很多单位都是在不影响保证战备执勤任务的保证下,确保回家住宿官兵能够按时归队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从严掌握。
因此每个单位在轮休制度方面,对“驻地”的范围规定,都是不一样的。
有的单位规定,驻地就是在同一地级市或地区范围内。
以北京市为例,单位驻地在北京市区内的,只要配偶在北京市区生活,不管离着远不远,都算驻地。
有的单位规定,只要直线距离陆上不超过150公里,海上不超过30海里,就算驻地。
还有的单位规定,除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外经核定单程通行时间不超过3小时的,就算驻地。
哪怕实际上是两个省份,两个市区,只要符合距离上、时间上的条件,那也属于驻地。
也有的单位比较人性化,上述的几个规定组合在一起,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申请轮休。
再来看分居费的条件。
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已婚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军士和文职人员,符合部队驻地和配偶户籍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且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金额发放分居费补助。
分居费的规定,比较明确简单,各个单位都是按照相同的条件来执行:
只要满足“军人所在驻地与配偶户籍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这两个条件就可以领取分居费。
看起来轮休与分居费的享受政策全面又严谨,真的存在轮休与分居费条件都满足的可能吗?
一起来看看小孙的情况:
据小孙说,他在A省B市服役,配偶本人与其户籍,在距离小孙单位30公里外的C省D市。
虽然两个人之间的距离比较近,但已经跨了不同省市。
小孙单位对驻地的认定为,直线距离陆上不超过150公里,海上不超过30海里,只要符合这个条件,即可申请轮休。
从单位的轮休要求条件来看,小孙符合轮休的条件,可以申请轮休。
而从分居费的领取条件来看,小孙配偶户籍不在小孙部队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而且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
若是申请轮休的话,小孙单位一个月最多轮两次,能回家两天,偶尔回家一趟,也不算在一起生活,完全符合分居费的领取条件。
按照小孙的理解,他符合轮休条件,又符合领取分居费的条件,应当让他享受轮休的同时,每个月再发放一份分居费。
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是不能两者兼得的。
2021年《关于建立和调整军人家庭有关福利待遇制度的通知》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配偶户籍地与军人所在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地区,但配偶实际居住生活在部队驻地所在地区或者相邻地区,且军人按本单位夫妻同地人员管理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实际在同一地区生活。
也就是说,小孙申请轮休,就意味着自己已经按本单位夫妻同地人员管理,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实际在同一地区生活。
夫妻实际在同一地区生活,所以不能享受分居费。
虽然小孙这种情况存在,但并不多见。
相比这种轮休与分居费能不能兼得的问题,其实大家更为关注,轮休方面的种种问题,如何解决?
问题一,各个单位对驻地的概念不统一。
怎么才算驻地?一个单位一个概念。像有的单位,驻地的规定是在同一地级市或地区范围内。
那种距离很近,但却跨市的,就不符合轮休条件,不能申请轮休,这让不少战友觉得不能接受。
问题二,各个单位对“在位率”规定不同。
有的单位轮休不占外出比例,直接算在位率,这种情况下,大家轮休的次数,能多几次。
而有的单位轮休占外出比例,轮休多了,就影响其他战友外出,而轮休少了,一年轮不到几次。
有的战友本身是异地,后期办了轮休,为了轮休少拿了分居费、探亲路费,减少了探亲假,还得自己租房子,轮休次数少了经济方面太不划算。
问题三,补休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很多单位一有检查,一有任务,就会停止轮休。
工作需要不能轮休,战友们都能体谅。不能体谅的是,从来不补休。
这就导致应该轮休的没能轮休,想要顺延,后面的又不同意,战友之间总是扯皮,影响感情。
问题四,轮休时间不一样。
有的单位周三、周六、周日都可以轮休,有的单位只有周六、周日可以轮休。
别小看多这一天,多了这一天,自己一年能多回家好几趟。
总之,轮休是一件大事。
不仅关系着大家的切身利益,还密切联系着军队的整体建设与战斗力的维持和提升。
只有把轮休落实到位,保障到位,才能促进家庭和谐,免去官兵的后顾之忧,让大家更安心地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