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津公司(化名)是从事不锈钢、五金、塑料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为其研制的某烟道止逆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关专利均处于有效状态。后来,大津公司将其生产的甲品牌某烟道止逆阀(以下简称甲品牌产品)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外销售。
2023年8月,大津公司发现,小庄公司(化名)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乙品牌烟道止逆阀(以下简称乙品牌产品)时发布了乙品牌产品与“某品牌止逆阀”的对比视频。
该视频的主要内容为
:某工作人员使用带有电子显示屏的测量工具和带有电子显示屏的称重工具,分别测量乙品牌产品与“某品牌止逆阀”的外圈厚度、重量等,测量结果为乙品牌产品外圈厚度1.52毫米、重量337.5克,“某品牌止逆阀”外圈厚度1.28毫米,重量272.5克。
该视频旁白声音和字幕主要内容为
:“止逆阀你真的选对了吗?两款止逆阀对比测试一下,看看哪款更好,用料厚度对比,乙品牌用料更厚更扎实耐用,产品重量对比,乙品牌产品用料加厚升级轻松用个几十年,这款止逆阀采用了透明可视ABS塑料,便于观察检修,四周采用海绵垫圈更贴合墙壁阻断油烟……”
大津公司认为,小庄公司在其网店销售页面发布的对比视频系使用虚假数据针对其生产销售的甲品牌产品和乙品牌产品进行对比,欺骗并误导消费者对上述产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对其商誉造成损害,系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庄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小庄公司认为,对比视频“某品牌止逆阀”并非大津公司的甲品牌产品,且其中所展示的数据是实际测量得出,不存在虚假不实的情况,不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也不构成商业诋毁。
经过庭审比对,该对比视频中显示的“某品牌止逆阀”与大津公司品牌产品相比,仅在是否有标签贴纸等细微处存在差别,其余部分外观均相同。
经双方携带各自测量工具分别对大津公司生产销售的甲品牌产品与小庄公司销售的乙品牌产品进行测量,甲品牌产品外圈厚度分别为1.98毫米、1.89毫米,重量分别为422克、421克;乙品牌产品外圈厚度分别在1.46毫米—1.47毫米之间,重量分别337克、339.5克。
庭审中,小庄公司陈述因员工离职无法提供对比视频中“某品牌止逆阀”的实物及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