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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再现身,是“打假”还是“假打”?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3-28 19:03

正文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职业打假人”进入公众视野并迅速发展为一个庞大的群体。而如今“互联网时代”带来的网络购物的兴起,着实让职业打假人又火了起来,他们的“战场”也由线下实体店扩展到了线上电商平台和网店。


风生水起的“职业打假人”

一直以来,“职业打假人”这种专职打假的身份都备受争议。百度百科给“职业打假人”的解释是:一种以赚钱为目的,明知商品有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行为。明确提出了“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不过最初打假人出现的时候并没有职业化。“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最开始打假也是为了维权。


1995年,22岁的王海陪弟弟来北京考试,在一家小书店无意间翻阅了一本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中发现了当时鲜为人知的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让他萌生了打假和维权的念头。


王海资料图


在王海两次从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购买索尼无绳电话,后经了解得知该商品在中国大陆并未开展销售业务,所买的无绳电话均为“水货”之后,他开始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找商家索赔。被拒绝后又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起了诉讼书,最后取得胜诉。这一年也被称之为“消费者维权元年”。


尝到“甜头”后的王海开始以打假为业,奔走于多个城市,在全国各地进行打假索赔,还曾帮广东爱得利集团公司取缔了40多个销售窝点。随后全国各省市一批个人打假索赔者相继出现,职业打假人成风,是为“王海现象”。



面对越来越隐蔽的制假售假方式和手段,这些职业打假人作用日益彰显。他们有的被聘为著名企业的打假维权顾问,有的被地方监管部门聘为市场监督员,有的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还征求职业打假人的意见;有的地区和部门甚至邀请职业打假人为执法监管人员进行识假辨家培训,或邀请职业打假人联合开展打假活动,对违法违规和制假售假企业给予强有力的打击,令制假售假者望而生畏。


“职业打假人”在打假维权和索赔过程中的鲜活案例,不仅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大量的制假售假信息,还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


只要没有采取违法的方式,都应给予支持。他认为,打假对规范经济秩序及广大消费者多有裨益,不能因为打假人牟利,而追究打假人的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



职业打假人“打假”还是“造假”?

随着时间推移,部分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法规漏洞获取盈利空间,从打假人变成造假人,有的所谓“打假人”用蘸有特殊药水的棉布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又通过针扎孔往面包里塞头发,以此向商家索赔。在互联网时代,许多职业打假人更是变身职业差评师,从诞生之初就偏离了打假轨道,靠故意抹黑商家、敲诈勒索牟利。



1

曾有律师通过权威渠道检索了重庆地区2014年有关产品责任纠纷的328份法律文书,发现239件是职业打假人发起的针对商家的索赔,其中有179件是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真正到一审判决的只有29件。


2

2015年3月,北京市朝阳法院公开的数据显示,自2014年3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不到一年的时间,朝阳法院共受理涉消费者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96件,较上一年同期增长了近10.3倍。其中网购纠纷增长了近4倍,这大部分的功劳都源自“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


目前,有一些职业打假人已经组建了专业的团队,呈现出集团化趋势。素有“湖南王海”之称的喻晖透露,中国的大多数城市都有百人左右的职业打假队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打假人员相对要多,大约在1000人左右。



虽然目前对于这一行业的规模尚无官方统计数据,但可以知道的是,一些职业打假人的胃口在膨胀。


因为这些现象的出现,一些人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提出质疑。许多网友们认为他们为了赚钱是“以打假之名行讹诈之实”,甚至还有网友爆料遇到过主动“造假”的打假人:



不过,对于打假人群体,点赞者兼有之:



社会学家夏学銮

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他认为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虽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职业打假更像是在打擦边球。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则表示:打假行为微观上虽然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但总体上对社会是有益的,可以帮助社会净化在消费服务领域的违法不端行为。


这些“造假打假”者把本来就充满争议的职业打假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他们对于打击假冒伪劣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职业索赔行为占用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给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互联网法律服务机构无讼法务发布一份《2016消费者维权纠纷诉讼数据报告》,经统计公开的法院判决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涉“职业打假人”打假案件数正在逐年成倍递增,职业打假人胜诉率却在逐年递减。面对日益异化的“职业打假人”,相关部门也开始意识到规范他们的必要性。



职业打假人”打假还需规范化

2014年1月9日,时任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回应职业打假人行为是否受保护的问题时明确称,“知假买假”这样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但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公司、集团,对这个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作明确规定而是仍在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姚海放透露,早在2013年《消法》进行修改时,法学界就考虑过将“承认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写入法律,但几番讨论后还是放弃了这一决定,因为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很容易越权,即出现不规范的打假行为,这就会涉及刑事或民事侵权方面的敲诈勒索、侵犯商誉等行为,实际操作并不好把握。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表示在对打假人士总体接受和认可的基础上,应注意规范和制约打假人的部分不端行为。他们有一些极具个人主义和追求发财、牟利的打假行为,极容易超越界限,从而危害市场秩序和法律规范,建议在对其合法行为予以保障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其不可逾越的法律界限。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李健律师认为,职业打假人是监督市场消费公平诚信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但仍有其不足之处,需要国家予以规范引导。




在今年全国“两会”中,不少代表和委员都提到了打假问题,认为在当前职业打假人还不到退场的时候,应该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但在打假问题上形成强有力的长效机制很重要,其中法律监管与执行应该是基本保障。


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苍蝇不叮无缝蛋”。不可否认的是,职业打假因为民间的、自发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对于整体市场环境的净化,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然而同时也刺激了不正常的“造假打假”行为的出现。是“打假”还是“假打”,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必不可少。 




编辑:徐啸

微信编辑:张天健

参考来源:经济参考报、新华网、财经网、新浪网、中国新闻网、人民网、西安晚报、《民主与法制》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