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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案例—从投资失败看对赌的可行性

小兵研究  · 公众号  · 投资  · 2017-10-0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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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跟进的某消费电子领域的投资项目被在投资前最后一刻被Boss否决,否决的原因是对赌的大股东可能没有 履约能力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新三板公司H的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J和Y。J和Y二人一起创业至今,对H公司未来的发展理念 发生分歧


而DY公司目前是一家新三板公司H的 全资子公司 Y先生想从H公司处购买DY公司100%的股权。


DY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2000万元,DY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目前净资产已不足100万元。根据J和Y的谈判结果,Y拟以 2000万元 的价格购买DY公司100%的股权。


二、投资方案


Y先生目前主要的个人资产为H公司的股票,大约3500万股,按照净资产价格计算,价值大约为


为了能尽快从H公司退出,Y先生已经在2017年上半年辞去了在H公司的所有职务。


除股票外,还有一栋面积约为1500平米的独栋别墅(市价大约6500万元,有1000万元左右贷款)、一栋苏州市中心的高级公寓(市价大约2000万元,无贷款)和少量现金(人民币600万元左右)。


Y先生收购DY公司100%的股权需要的现金为2000万元,且应 一次性支付 ,因此只好寻求战略投资人,笔者所在的Z公司正是在这个时候介入该交易。


经过反复沟通、讨论,形成了如下的交易方案:


1、Z公司向Y先生提供2000万元专项借款,此借款专项用于向H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该 借款无息 ,但必须 专款专用


2、DY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Y先生作为DY公司唯一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权偿还所欠Z公司2000万元借款。


同时,Y先生与Z公司共同向DY公司增资,其中Y先生增资500万元,Z公司增资1000万元。此次股权转让(还款)和增资完成后,Z公司持有DY公司 35% 的股权,Y先生持有DY公司 65% 的股权。


Z公司作为DY公司第一轮融资的提供方,同时作为战略投资人会继续参与DY公司的经营,向DY公司派出一位董事和一位董秘(专职日后资本运作)。


股权比例的设计主要考量因素是:Y先生持股比例65%,低于总股权的 三分之二 ,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约定,在一些重大经营决策中,如果没有Z公司的赞同票,无法通过决议,相当于拥有了“ 一票否决权 ”。


3、DY公司根据未来的扩产计划,现有租赁厂房在未来2年内将无法满足要求,且办公用房也日趋紧张。


Z公司将位于苏州高新区的一块面积约为6000平米的土地以原价卖给DY公司,用于建设未来的办公楼和第二期厂房。


4、基于上述3的需求,DY公司未来1-2年内现金流可能无法满足上述资本支出的需求,Z公司准备为DY公司提供2000万元长期借款(机动借款)以应付日后的 资本运营资金需求



三、对赌协议情况


Z公司与Y先生签订了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Y先生及其管理团队(共8人)保证2018-2020年业绩不低于2000万、3000万和4000万元;


2、预计最迟不晚于 2023年底上市


3、业绩若低于承诺业绩的 85% ,则触发对赌协议,Y先生需要向Z公司提供现金或股权的补偿;


若连续两年未能达到承诺业绩的 40% ,则触发 回购条款 ,Y先生需要对Z公司的全部投资5000万(2000万+1000万+2000万)以年化 12% 的利率回购。


4、若Y先生与其管理团队能够完成业绩承诺或能够在预定时间内上市,Z公司向Y先生及其团队每人支付100-200万元现金奖励(税款由Z公司承担)。


经过尽职调查及后续的谈判等,双方基本达成一致,Z公司投决会也通过了这笔投资,双方也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


在投资框架协议转签各阶段协议的时候,投决会大佬最终否决了该投资。此处笔者不对Z公司这种临阵毁约的行为不做评论,而仅就临阵否决的原因做一下分析和一些思考。


投决大佬否决的原因是Y先生目前的资产中新三板股票虽然净资产价值8000万元,但 变现困难 ,房子有房贷,且房子面积较大,变现也同样不容易。


一旦业绩未能达标,后续退出的 时间和资金成本压力很大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PE投资中,投资人与大股东对赌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也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投资人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


当然对赌协议触发后,大股东的 还款能力 就十分关键了,这直接关系到GP和LP们能否收回本金等大问题。


本例中,在最坏的情况下,全部股权投资3000万元和长期借款2000万元合计5000万元都已经支付,3年后投资失败,Y先生需要向Z公司支付本息合计6800万元。


这对Y先生来说相当于全部身家(全部股票+房产)。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Y先生很有契约精神,对赌失败后,变卖所有资产偿还Z公司的所有投资;


但是一旦不是这样,这就变成了 合同纠纷 ,打不完的官司,即使钱能够要回来,也要在这上面花费很大的精力;


对于一家投资机构而言,5000万的这个投资规模跟动辄上亿元的pre-IPO项目来说,确实不算大,但是投资失败对于投资机构投资能力的质疑和声誉的损失更大。这是笔者能够想到的唯一合理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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