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税务报
立足税收,面向社会。您的关注,我的力量——欢迎来这里作“税客”。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神嘛事儿  ·  回复@sunny__wai:不是钱的问题,是 ... ·  2 天前  
起点财经  ·  2万亿一砸,经济有戏了! ·  2 天前  
功夫财经  ·  小杨哥的回旋镖,开始审判辛巴 ·  1 周前  
51好读  ›  专栏  ›  中国税务报

【税局提示】新年第一问:这些企业所得税知识,你可知道?

中国税务报  · 公众号  · 财经  · 2018-01-04 10:00

正文

一、企业年度没有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支出,汇算清缴能扣除吗?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若遇到不开发票的情况,您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对方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二、企业当年度计提的工资于次年发放,汇算清缴能扣除吗?

  考虑到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来源:上海税务

实习编辑:蓝舒榆 (010)61930096


更多

转需!2018年1月1日起,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Ready——看看你是第几个为环保税点赞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