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报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实行加班审批制,劳动者徐先生因未获批准加班产生的费用与公司产生争议。法院认定公司构成指令性加班,判决公司支付徐先生加班费和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差额共计13000元。文章还提醒用人单位在实行加班审批制前需全面评估劳动者的工作量,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劳动者在遇到实际加班而未获得加班费的情况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徐先生所在企业实行加班审批制,导致他未获批准加班产生的费用与公司产生争议。法院认定公司构成指令性加班,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
法院参考双方均认可的通话记录表显示的接电话工作量,以及徐先生加班的时间段等因素,酌定热线电话加班费为8600元。同时,公司被判决支付徐先生经济补偿金差额4400元。
用人单位在实行加班审批制前需全面评估劳动者的工作量,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劳动者在遇到实际加班而未获得加班费的情况时,应注意保存证据,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步骤维护自身权益。
为控制经营成本,越来越多的企业实行
加班审批制
,但劳动者“未获批准”的加班,该怎么算?近日,平谷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和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差额共计13000元。
CFP供图
原告徐先生称,他2002年入职被告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工作。
2020年4月以前,
徐先生在下班后仍负责公司电话热线值守工作
,具体为通过移动电话为来电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对此,
公司按照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三小时的标准向徐先生支付了电话热线值班加班费
。
2020年4月,公司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全体员工发出严格控制加班的通知,邮件载明“公司将严控加班,原则上不再产生任何加班费用。如特殊情况必须加班的,须事先报上级主管以及公司总裁,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严禁安排加班。”
此后,公司再未就电话热线值守工作向徐先生发放任何加班费,也未安排其他人员从徐先生处接手电话热线值守工作。
被告公司辩称,徐先生在2020年4月以后,从未提出过加班申请,更未获批过加班申请,因此徐先生不存在加班情况。
对此,
徐先生反驳道,其在2020年4月以后从未提出过加班申请,是因为公司领导私下口头告知其暂停申请加班
,
自己曾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希望获得加班费或将该项工作转交他人负责,皆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2020年4月,公司发出严格控制加班通知后,该公司未安排其他人员从徐先生处接手热线电话值班工作。
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基于其对徐先生所享有的用工管理权,该行为构成指令性加班。
公司以徐先生在2020年4月以后未提出加班申请为由抗辩,
但加班审批制度是用人单位用以规范加班管理、控制经营成本的措施,而非在指令加班的情形下为阻碍劳动者获得其所应得加班费所设置的障碍。
因此,徐先生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电话热线值班,确实存在加班情况。
法院参考双方均认可的通话记录表显示的接电话工作量,以及徐先生加班的时间段等因素,
酌定值守热线电话加班费为8600元
。同时,就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未考虑加班费,判决公司支付徐先生
经济补偿金差额4400元
。
用人单位为控制用人成本、规范加班管理而实行加班审批制本身没有问题,但这一制度不应异化为阻碍劳动者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拦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