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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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执破融合 |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问题研究特别策划(2017年第11期)

法律适用  · 公众号  ·  · 2024-05-07 07:00

正文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互促进,切实为审判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法律适用》将围 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在微信公众号集中展示往期相关主题的优秀实践法学研究成果,敬请关注!




编辑提示

“执破融合”是依法解决“执行不能”案件的有效途经,对促进市场有序出清、盘活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本刊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持续关注执破融合相关问题,并于2017年第11期及2019年第3期组织理论专家与资深法官进行专题研究,就把握执行和破产的功能界分与衔接的内在逻辑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完善相关程序的衔接协调机制等问题展开讨论,现将相关文章内容在专题回顾中集中推送,以飨读者。



1.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王富博


王富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


摘要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 2016 11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 2017 1 20 日公布实施。本文中,笔者就如何理解和适用《指导意见》进行分析,以期有益于指导审判实践。

关键词 执转破 审查 管辖 程序


2. 论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协调机制的若干问题 ——基于浙江法院的实践展开

章恒筑 王雄飞


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王雄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


摘要 一方面破产程序具有执行程序所不具备的债权公平清偿、清理和终结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市场出清的功能,大量符合破产条件的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需要移送破产审查;另一方面是现实存在的“大执行、小破产,强执行、弱破产,简执行、繁破产”的审判格局,破解执行难和深入推进破产审判需要发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合力。理论上,两种程序在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控制和处置方面的功能具有重合性;由于企业破产法没有设置简易破产程序,执行程序可以部分替代简易破产程序的功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司法文件和浙江法院的探索实践,本文提出了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协调机制的具体制度建议:一是落实破产案件受理以后执行中止规定;二是完善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措施与破产程序中财产状况调查的对接;三是完善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与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对接。

关键词 执行程序 破产程序 执行中止 财产调查 网络拍卖


3. 执行与破产之功能界分与制度衔接

徐阳光


徐阳光,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摘要 执行程序建立在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基础上,贯彻普通债权“先到先得”的清偿原则;破产程序建立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基础上,贯彻普通债权平等受偿原则。执行与破产的衔接发生在债务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清偿的时候,债务清偿原则亦随之发生转化。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的落实,根本目的不在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也不是以推动破产审判为目标,而是在于正确界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制度功能,理顺民事执行制度与破产法律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循此原理,方可解释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诸多疑难问题。

关键词 执行程序 破产程序 执行难 先到先得 平等受偿


4. “执转破”操作模式及相关实务问题研究

丁海湖 田 飞

丁海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田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助审员。


摘要 “执转破”是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5 2 4 日公布的《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中新设的一项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基础上的制度创新。该制度通过将执行案件导入破产程序,打通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的通道,实现解决执行难和破产程序启动难引发的制度运行不畅、功能难以发挥的破产法困境之双重目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中的首要环节就是执行和破产的衔接,而“执转破”操作模式是执行案件与破产案件衔接的核心,关系到执行案件能否依法、高效、顺畅地转入破产程序以及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本文对目前“执转破”操作模式及管辖、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的有关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意见,以确保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依法高效衔接。

关键词 执转破 衔接 破产程序



5. 效益法则框架下“执转破”之功能透视及其制度建构

刘旭东 陆晓燕

刘旭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陆晓燕,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特邀研究员,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

摘要 “执转破”是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促进市场整体产能优化和结构调整,进而实现新形势新条件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然而在实践中,“执转破”的运用却呈现出冷热不均的局面。本文分析前述冷热不均的原因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效益博弈以及社会各方对破产制度效益功能的忽视。在此基础上,本文提炼出破产制度的四大效益功能。围绕如何运用效益法则激活“执转破”实践,构建衔接执行程序助推破产效益的“当事人申请破产的职权辅助模式”以及“执转破繁简分流的案件审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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