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唐毅
日前,知乎上有人爆料,北京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名女员工离职前查出癌症,请求德勤将其社保、医保延至8月底,但遭到拒绝,导致姑娘不得不自己出钱手术治疗。
其实,员工从“提出辞职”到“真的辞职”,期间享受很多权利。具体有哪些呢?一起看看↓↓
辞职是指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业自由”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因此,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理由。
不过,为了避免劳动者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法律对于劳动者辞职规定了预告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为了留住核心劳动者而不同意其辞职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双方的劳动合同在预告期满之日自行解除。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倾向认为一般情况下是不得反悔的。因为辞职权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也有两张情况是例外: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辞职劳动者在预告期内提前离职?
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在三十日满之日解除。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劳动者有权继续工作。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职预告期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一项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预告义务的权利。因此,可以在预告期内要求劳动者提前离职。
我们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写明:“本人最后工作日为三十日满的日期”。表明劳动者对于自己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有明确的预期,则用人单位不宜提前要求其离职。
劳动者在辞职“窗口期”内查出癌症,企业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什么?
当发生劳动者在预告期内被查出患有癌症,并且请求用人单位在预告期满之日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无论是出于法理还是情理,都不应该在预告期内提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此时,用人单位应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程度地体现人文关怀。
可以!即使劳动者患病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会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享有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后即进入医疗期。
实践中,大家普遍认为,劳动者患病处于医疗期内时,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其实是一种较为片面的想法。
大家会有前述想法主要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换而言之,如果劳动者存在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严重违纪等),或者双方是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劳动者患病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报综合报道,转载请注明出处
劳动报新媒体编辑:张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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