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富裕的自然进程”的构想中,城市与农村经济能够互为支持,借助劳动分工的不断深化实现经济发展,而欧洲经济的长期停滞正是因为这一相互强化的机制受到了扰乱。在斯密的自然发展模型中,无论是牲畜等动产还是土地等不动产都被视为维持“生计与享乐”的工具(
Smith,1976a:382
)。但在封建制下,土地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其经济功能,而在其维持军事—政治权力方面的作用。从一开始,攫取无主地就是为了获得“权力与保护”(
Smith,1976a:383
),而不是为了从事经济活动。斯密将这一政府形式上溯至罗马时代之后、封建制之前的自主地阶段。在罗马帝国崩溃之后,欧洲陷入了严重的混乱,日耳曼人与斯基泰人在欧洲建立起自主地政府,遍及欧洲的暴力活动与贸易路线的中断导致原有的欧洲城市走向瓦解。和一般的游牧民族不同,欧洲的蛮族已然受到了罗马时代财产观念的影响,相比牲畜,他们更关心土地财产,并因此迅速攫取了罗马权力空缺所遗留下的荒地(
Smith,1978:579
)。于是,欧洲地产也被全面军事化。此外,欧洲的政治失调也促使领主想要尽可能多地获取土地来保证其安全与权力。
在斯密眼中,欧洲地产的广泛军事化严重阻碍了经济增长。在这一“混乱年代”,封建领主并无足够动机促进经济改良与资本累积,他们专注于政治权力的获取与军事活动的开展,无暇管理地产(
Smith,1976a:385-386
),也缺乏理性经济管理的必要知识与眼光。由于长期持续发动战争,封建领主缺乏理性经济管理的必要知识与眼光。斯密认为,大地产主本就不适合从事经济改良活动,他们缺少经济审慎的性格,也很少保持节俭与温和的行为习惯,“和所有其他商业规划一样,要逐利地改良土地,就必须密切关注小项的积蓄与盈余,而生于富裕之家的人,即便天性节俭,也很少有能力做到这一点”(
Smith,1976a:385;Robertson,1983
)。
封建领主还习惯于“乡野的款待”(
Smith,1976a:413
),以此挥霍自身的财产并维系部下的忠诚。在尚未开化的欧洲,奢侈品还没有大量产生,地主只能够将剩余农产品用于招募并维持扈从,以进一步强化其权势,诸如威廉·鲁弗斯(威廉二世)、托马斯·贝克特与沃里克伯爵等强大贵族都供养着大量的依附者,威斯敏斯特大厅的巨大空间正是为了容纳威廉二世的庞大随从人员(
Smith,1976a:413,1978:51、261、420;Hume,1983:384
)。但显然,“资本因节俭而增加,因挥霍与不端而减损”(
Smith,1976a:337
),封建地主花费大量的财富来维持政治效忠,对资本累积与社会阶段的跨越式发展极为不利。
最后,攫取并保有广大地产尽管对维持权势来说实属必要,但从经济上看却一定缺乏效率。虽然封建地主拥有如此庞大的领地,但大部分的地产都被闲置不管,无法得到充分开发。更糟糕的是,地主们不可能自动放弃旧有的生活方式,自愿分割地产以使土地得到开发与监管。在整个封建时代,地主就像是“小型君主”(
Smith,1976a:383
),在自己的领地维持着司法、军事与政治权威,其权力与依附者和土地的数量直接相关。政治权威与尊位进一步要求土地财产的不可分割与顺利继承,因为面对持续的社会暴力与战争活动,分割地产无异于自我毁灭(
Smith,1976a:383
)。斯密遗憾地看到,为了维持政治支配以及防止土地被进一步分割,诸如长子继承等法律制度逐步在欧洲发展起来,而后有关限嗣继承的法律进一步限制了土地的分割。在欧洲,这些传统的封建法律的长期贯彻严重限制了农业的改良。
在斯密看来,欧洲经济停滞的原因不仅在封建领主一方,封建制下的农民也缺乏改良土地的动机与资本。首先,即便按照自然路径,农业改良也并非易事。农业部门的劳动分工本不如手工制造行业复杂,但现存的封建制度却使农民对土地的改良活动变得困难。在封建时代的欧洲,小农的社会地位几乎与奴隶无异,相比于古代共和国与西印度殖民地的奴隶,封建佃农也许拥有更多的自由,但仍然没有真正的财产权。实际上,由于封建领主负担着经济生产的费用,又完全掌控着农产品的处置方式,佃农缺乏明确的劳动意愿。对他们来说,与其实现土地的最大化生产,不如掩藏任何积累的资本(
Smith,1976a:405
)。
不可否认的是,在封建制漫长的历史中的确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进步。比如,法国的对分佃耕制度允许佃农保留部分的出产物。这的确有助于资本积累,但问题在于,封建税制仍然极大地阻碍着农业改良。在如此不公正的租税下,即便佃农拥有一定的私有财产权,农业改良也难以进行。在斯密(
Smith,1976a:390
)眼中,“什一税尽管只占产物的十分之一,对于改良来说也是巨大的障碍。税额要是占了一半,那就一定极大地阻碍改良”。地主对农产品的财产权与处置权导致佃农缺乏投身农业改良的经济动机。于是,一个自利的佃农并无实现资本累积的动机,而是仅仅力图满足最低限度的糊口要求。农民远不如地主所期待的那样勤勉,这也导致地主的资本利用缺乏足够的效率。
租约的不稳定也极大影响着农民的生产动机。斯密(
Smith,1978:190
)发现,在苏格兰地区,一旦钢弓佃农(
此类佃户需在租约期满时归还或补偿向地主所借的农用物资,类似于法国的对分佃农
)“以艰苦的劳动以及极大的节约”积累起足够的资本用以农业改良,他们就会争取与地主进行谈判,要求稳定的租约与固定的租税。这一做法对于土地的改良有着极大的益处,也符合地主与农民双方的利益。若租期得到固定,并有权占有地租之外的收益,农民便会开始有意愿与精力进行农业改良。然而,封建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保证租约的确定性,因为在封建法律下,地主有权恣意地驱逐佃农。早期英格兰的普通法也仅能提供微不足道的法律救济与经济补偿,而不能恢复佃农对土地的占有(
Smith,1976a:392
),更何况封建地主出于自身的短期私利与政治支配的动机,根本不愿租期得到法律固定。他们有意造成农民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性,经常任意地撤回租地合约。
封建贵族卷入“永无休止的战争”(
Smith,1978:520
),并对佃农征加沉重的租税与军役负担,使其无法持续投身于经济改良活动。作为人身支配的标志,这类军事服务并无固定的契约,而是强制性的政治义务。国王的军队也会要求地方提供马匹、车辆与辎重(
Smith,1976a:393-394
),这类任意的兵役负担极大地扰乱了生产活动,而封建地主的暴虐与短视使其默许国王从佃农手中榨取利润。在法国,任意和沉重的经济负担促使农民尽量显得穷困(
Smith,1978:581
),投入开垦土地的资本尽可能减少,甚至不进行土地改良(
Smith,1976a:394
)。人身的独立与自由是个人改善其自身条件并获致幸福的关键,但在封建体制下却被极大地束缚。同时,贵族领主总是拥有大量的侍从,他们需要大量的租税养活这些“闲散绅士”(
Smith,1978:246
)。
最终,封建欧洲的经济落后状况非但无法得到克服,反而显现出自我维持与自我加强的特征。封建领主制的武力政治结构首先激化了内战与外战的频度与烈度,使欧洲的经济发展受阻。领主将其财富与精力集中于军事事务与政治支配,无法投入足够的资本进行庄园与土地改良。同时从佃农一方看,不公正的政治制度损害了他们的安全与自由,使其无法改良土地。整个欧洲由此陷入“贫穷与野蛮”(
Smith,1976a:382
),封建政府则变得愈加具有压迫性。封建领主为了在不安定的政治环境中榨取更多的农产品,禁绝国内外一切谷物贸易,降低了农业生产的利润水平,扰乱了商业活动的自由往来,导致生计经济愈加强化。尽管斯密看到了封建格局下存在一定的经济进步,但总体而言,持续不断的资本投入对于自然经济向商业经济模式的转型仍然至关重要。但显然,在封建时代的领主—佃农关系中,经济积累与资本投入都付之阙如。换句话说,如果无法革命性地推翻封建时代基于普遍军事化、政治支配与社会压迫的社会格局,欧洲便无法实现真正的经济改良与资本累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