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境内责任人与境外MAH在实践中的关系存在多样性,既包括跨国企业集团内部间的安排,也有诸多许可交易、独家经销合作框架下的境内外主体分别担任境外MAH、境内责任人的情况。我们认为,企业或还将面临如下挑战:
(一) 连带责任的范围及承担形式有待在实践中观察
本次新规并未对境外MAH与境内责任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作进一步厘清。一方面,对该等连带责任的范围,是否其仅指民事责任的连带、不包括行政责任的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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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既包括民事连带亦包括行政连带,尚未完全形成共识;另一方面,连带责任将如何由境外MAH和境内责任人之间分别承担,市场主体亦存在对实际执法方式的疑虑。行政责任层面,未来是否执法机关将更多依据本次新规及其他法规就境外MAH及境内责任人各自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而非均向境内责任人追责处罚,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验证、观察。
(二) 境内责任人与境外MAH共同承担义务的内部职责分配需明确
如前文所述,新规明确了须由境内责任人与境外MAH共同承担的义务,尽管同时明确了境外MAH应当对药品上市后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境外MAH与境内责任人之间如何就共同承担的义务进行内部职责分配仍有赖于双方的协商约定,无论是跨国企业集团之间的内部安排还是许可交易双方间的磋商,我们均建议对职责分配、内部追偿机制进行明确。
(三) 新旧境内责任人的责任切割与变更过渡
我们理解,新规下境内责任人的变更将以有效签署的授权书的生效为准,授权书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报告义务,并将修改说明书。各方虽可约定新、旧境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以授权书生效日作为划分节点,考虑到药品实际流通的复杂性以及前述连带责任实际承担形式的不确定性,未来的归责认定及行政处罚或将产生争议。
我们认为,未来如下情形可能导致产品的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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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未明确约定境内责任人由谁担任。随着新规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公开并备案境内责任人,企业需进一步明确境内责任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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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新规的出台,原“境内代理人”无意继续担任或上市许可持有人考虑变更境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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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产品授权许可相关的交易发生变化(如权益被分许可或终止),导致境内责任人发生变化。
我们建议,企业在发生以上情形时,除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备案境内责任人的同时,需要关注新旧境内责任人的实操过渡问题,包括旧境内责任人的持续性义务、新境内责任人的交接及可能的追偿安排。(二)、(三)两种情形下,许可协议、相关质量保证协议、药物警戒协议等配套文件或均面临一揽子修订,并且有关安排或还将在新规规定所需提交的义务共签承诺书、授权责任清单中体现。
最后,我们在此亦对药械监管的协同性略作展望。《医疗器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境内责任人须持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进口医疗器械境内责任人资质要求或将高于进口药品,在无确凿、充分考量的支持下,正式生效的《医疗器械管理法》或可能对齐药品管理,更便于企业依法灵活进行配置,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