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实行皇帝集中领导下的朝廷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一方面,皇权位居权力体系的顶端,国家发展战略方针、朝廷重大决策、重要职官任免,均由皇帝最终决定;另一方面,朝廷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有效执行皇帝决策。但是,皇权至高无上,并不表明皇帝个人可以为所欲为。为国家长治久安,为国祚绵延稳定,帝制时代的政治家、思想家们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设计了对于皇帝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而有关这一权力体制与运行机制的设计、运行、监督,超出了普通律令体系以及一般典章制度的规制范围。这一特殊任务,就由“祖制” 承担。
皇权因其至高无上而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觊觎与挑战,因此,维护皇权成为历朝皇帝的第一任务,也是中国传统政治体制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对于皇权的维护,首先是对于皇帝人身安全的保护。保护皇帝人身安全,普通律令体系已有诸多规定。但对于皇帝的侵害,既有可能是普通刑事犯罪,更多的则可能属于以宫廷内斗、地方割据为主的权力争夺或政治阴谋。历代皇朝都注意通过祖制在制止权力斗争方面加大对于皇帝的保护。皇帝日常行止主要发生在宫禁之内,发生在朝会、御前会议、皇家祭祀等重大活动之时。历朝祖制特别注重宫禁秩序的构建与管理,注重皇帝公务活动的安排与保障。朝堂之上,百官聚集。参加朝会之人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均由祖制加以规制,既确保皇帝的人身安全,也构建庄重、肃穆的殿廷氛围与朝堂秩序。《皇明祖训》甚至规定,皇帝与亲信大臣商议国家机密大事时, “如欲回避左右,与亲信人密谋国事,其常随、内官及带刀人员,止可离十丈地,不可太远。”
维护皇权,更重要的是维护皇帝权力始终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顶端,在国家最高决策机制中,保证皇帝始终拥有最后决定权。唐太宗在《帝范》中告诫太子如何做好一国之君,如何通过建亲、求贤、审官、纳谏、去谗、阅武、崇文等手段,驾驭群臣,统揽全局,确保皇位,确保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唐太宗还特别提出,统治之道可弘扬光大,而统治之术则应秘而不宣。“术以神隐为妙,道以光大为功。括苍旻以体心,则人仰之而不测;包厚地以为量,则人循之而无端。”
宋朝历代皇帝颁布的《宝训》,均将通过权力结构的设置以维护皇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司马光概括太祖、太宗等先朝皇帝在国家权力机构设置方面的祖制说: “祖宗创业垂统,为后世法:内则设中书、枢密院、御史台、三司、审官、审刑等在京诸司,外则设转运使、知州、知县等众官,以相统御,上下有叙。此所谓纲纪者也。”
明朝祖制则更为直白地设定有利于皇权的权力结构。明太祖总结秦汉以来皇帝领导下朝廷权力结构的优劣得失,明确提出,历朝皇帝权力所受最大的威胁来自宰相之权。因此,在洪武年间建构明朝国家权力结构之时,坚决废止相权,取消“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沟通皇帝与百官的中间环节,改由皇帝直接指挥五府六部等中央机构。明太祖还在《皇明祖训》之中,以祖制家法的方式,严禁增设丞相,严禁改变朝廷权力结构。“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并不曾设立丞相。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今我朝罢丞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
皇权巩固,政治稳定,不仅取决于对皇帝地位的维护,也在于促使皇帝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国家机器、政权机构合理、稳定地运行。对于合理行使权力的要求,可能会有个别皇帝出于种种原因而漠视甚至抗拒,但就统治阶级整体而言,仍然希望包括皇帝在内的权力行使者能够在良好的权力结构中,合理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如何要求皇帝合理行使权力?就规范适用而言,普通律令体系以及一般的制度规定,不直接适用于皇帝,甚至在多数情况下也不直接适用于朝廷大臣以及宗亲、外戚、宦官等皇帝近身群体。而祖制的特殊性则在于:无论是近身群体还是皇帝本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循、适用。有鉴于此,历朝开国皇帝都充分利用建构祖制的机会,将合理的权力行使机制纳入其中。开国皇帝知道,嗣任皇帝除了遵循祖制之外,可能不受任何制约,并可能因滥用权力或者决策失当而导致国祚中断,甚至引来杀身之祸。另外,朝廷群臣作为统治阶级的成员,也会出于对皇帝的忠心,出于对社会稳定、国家发展的政治责任,利用唯一可能让皇帝就范的祖制来规范、约束皇帝。
基于维护统治、巩固皇权的目的,祖制要求皇帝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因个人原因为所欲为。为此,祖制对皇帝行使权力做出诸多限制。无论是《帝范》,还是《宝训》、《皇明祖训》以及散见在上谕、诏令、实录等文献中的祖制内容,均对皇帝本人在治国理政、职官任免、行为举止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甚至划出红线,不得逾越。可以说,祖制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种皇帝也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元祐八年(1093年),宰相吕大防为宋哲宗讲读祖宗家法,概括皇帝应该遵循的“祖宗家法八条”:事亲之法、事长之法、治内之法、待外戚之法、尚俭之法、勤身之法、尚礼之法、宽仁之法,另外还有虚己纳谏、不好畋猎等条。每一条都是对于皇帝的具体要求。
宋神宗时,朝廷在陕西的一次军事行动失利,神宗震怒,要求对一名负有责任的漕臣处斩,但有宰相、朝臣表示反对。宰相蔡确反对的理由是“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始”,希望皇帝沿用先朝惯例。就管辖权限及司法程序而言,神宗有权将该案件立为钦案,交由宰相布置相关司法机构审理判决。但从宰相的态度看,蔡确不同意该案立为钦案,并搬出祖宗行为作为祖制依据。从此一事件可以看到,祖制关于朝廷决策机制、祖宗行为方式对于现任皇帝的约束与制衡。正是基于对祖制的遵循与服从意识,宋神宗与大臣谈论刑法的执行,提及应该实施宽平刑法,神宗说: “此祖宗成宪,朕敢不承?”明宣德年间,宣宗不同意肃庄王增加岁禄要求时,也表示:“朕守祖制不敢违。”
通过保护皇帝人身安全,维护皇帝最高决策权,同时,通过要求皇帝合理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甚至给皇帝行为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等方式,祖制在普通律令体系以及一般制度规范之外,发挥了维护皇权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