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范围。
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等文件要求,支持特色小镇、重点镇和一般镇建设。优先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中国特色小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6]221号)确定的127个特色小镇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色小镇。
(二)支持内容。
1.支持改善小城镇功能、提升发展质量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道路、供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仓库、孵化基地等生产设施建设;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小镇客厅等公共设施建设;居民拆迁安置、园林绿化等居住环境改善设施建设;河湖水系治理、建筑节能改造、新能源利用、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2.支持促进小城镇特色发展的工程建设。主要包括:街巷空间、建筑风貌等综合环境整治工程建设;传统街区保护和修缮、非物质遗产活化等传统文化保护工程建设;双创平台、展览展示、服务平台、人才交流等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工程建设。
3.支持小城镇运营管理融资。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改扩建、运营维护融资;运营管理企业的经营周转融资;优质企业生产投资、经营周转、并购重组等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