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小加
今年
6
月,香港交易所就完善香港上市机制刊发了两份建议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文件的咨询期大约还有两周就要结束了,我诚挚地希望大家能够抽出宝贵时间回应这次咨询,在限期前给我们更多真知灼见,共同推动香港市场的进步!
这次的咨询,特别是有关创新板的设立引发了市场的热议,不少朋友都在不同场合提出了不少中肯的意见。在此,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下近期朋友们与我们讨论得比较多的几个问题及其所带来的思考,并进一步阐释我们建议的初衷,希望抛砖引玉,集思广益,以下所写绝非香港交易所就这次咨询的既定立场或结论。
1.
设立创新板可能是香港上市制度近二十年来最大的改动,如此大动干戈到底为什么?
答案其实很简单。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必须要
Know Your Client
,即
“
认识你的客户
”
或知道谁是你的客户。
20
多年前,通过
H
股的引入,我们有了两个客户:中国的货主(上市公司)与世界的钱主(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今后二十年我们又要增加两个新客户:中国的钱主与世界的货主。在世界主要金融市场中,真正有可能拥有四个客户(中国货和钱
/
世界钱和货)的国际金融中心也只有香港。拥有四个客户的香港就可以保证另一个二十年的繁荣吗?还不够。
今天的世界(包括中国)都在向新经济、新科技大步迈进。我们身处一个创新频现、创业家精神爆发的大时代,几乎每一天,都有新经济公司涌现,在改变人类生活的同时,它们也创造了激动人心的投资机会。只有能够聚集新经济上市公司和懂得新经济投资者的国际金融市场,才有可能在新时代占据新的领导地位。但是,香港目前的市场制度还只能聚集传统的货主与传统的钱主。新经济和新科技对我们目前市场制度的适应性提出了直接的挑战,但也为我们改善市场结构、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了天赐良机。
如果把市场发展看成是一场四百米的接力赛,香港市场由于存在发行人来源地过于集中、传统行业占比过高的结构性问题,可以说,我们在第一棒上并没有领先,但幸运的是,还没到不可逆转的地步。只要奋起直追,跑好第二、第三棒,我们仍有希望赢在第四棒。不要忘了,香港是唯一真正有可能拥有中国货和钱及世界钱和货的国际金融中心。
2.
当年设立创业板(
GEM
)也是基于类似的初衷,但推出后并不成功,你凭什么认为创新板就能成功呢?
创业板成功与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即便结论是不成功的又如何
?
难道说一次失败,就永远失败?失败是成功之母,我们不能因为过去的一次尝试失败就放弃所有的尝试。如果尝试的话,我们至少有成功的可能性。如果试都不试的话,我们永远不可能成功。同时,这一次我们希望在推出创新板的同时,也能对创业板同步进行改良,有利于提升创业板的素质。
3.
香港没有科技创新发展的历史,没有培育科技企业的强大生态系统,创新板能成功吗?
如前所述,在发展新经济领域,香港在接力赛的第一棒并没有领先,但由于香港的独特定位,我们绝对有跑赢的基础条件。在港上市的企业中,已经有具有全球领导地位的新经济巨人,我们没有理由悲观,我们必须奋起直追。
也正因此,我们计划在
2018
年推出一个全新的平台:香港交易所私募市场
HKEX Private Market
。它将使用区块链技术为早期创业公司及其投资者提供一个股票登记、转让和信息披露的共享服务平台。它将是一个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的场外市场,作为创业企业的孵化器,它将为这些企业及其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提供
“
学前培训
”
。相信这个平台将有助于香港创造支持新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
4.
到底什么公司算新经济公司?你们怎么判断一个公司到底是不是新经济公司?
定义新经济公司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看这家公司的主要发展驱动力是不是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等),也就是看驱动公司发展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本(资金、固定资产),还是新时代的无形资产(专利、技术、模式创新等),更通俗的说,看一个公司的发展主要是靠钱(资本)还是靠人(创造力)。新经济公司可能来自生物技术、医疗保健技术、资讯技术服务、软件、电子商务等新兴轻资产行业,也可能源于传统行业的商业模式的创新。而且,新经济公司的定义可能会随时间演变,因此,我们在建议文件中征徇市场意见,希望能为新经济公司作出原则性的定义。
我相信,根据大家讨论之后确定的原则性定义,应该能够对大部分的拟上市公司作出准确判断,对于少数公司的判断可能会存在分歧,需要进一步辨析。这就跟上市审批中的合适性(
Suitability
)审查一样,大部分个案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但有小部分个案存在众说纷纭的空间。与合适性审查不同的是,是否新经济并不是某个公司能否上市的决定因素,只是决定这个公司是否应在创新板上市的因素。在香港现有的上市规则中,很多规则都是按原则性定义来判断的。尽管原则性定义可能会带来一些主观判断的空间,甚至存在误判的可能性,但我们应该敢于尝试、允许试错,惟有如此,我们才能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不能因为担心有犯错的可能,就畏首畏尾、裹足不前。
5.
何不只接受已经在美国上市的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来香港做第二上市,这样上市机制的改动要小得多,也容易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