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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裁判要旨汇编(15则)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4-17 08:00

正文

整理:谢栋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 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4则)

1. 指导性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18-2-115-001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未经执行依据确认,权利人仍可在执行程序中主张

参考案例 陈某甲、陈某乙与甘肃某建设集团、清水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1)最高法执监33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只要具备了法定条件,承包人可不经审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此项权利。如承包人在审判程序中未主张此项权利,执行依据亦未确认其享有此项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当然,因为执行程序对其是否成立主要作形式审查,如果嗣后经实体审判对其作出了实质认定,应以该实质认定为准。但是在没有实体审判作出相反认定的情况下,执行程序经审查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应依法保障其优先受偿。

3. 对于承包人主张的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程序应予审查

参考案例 镇赉某银行与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239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折价、拍卖

参考案例 海某建设公司诉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5-006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5.19 / (2022)晋民再123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含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等。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1则)

1.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时间确定

参考案例 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12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

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1则)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仅能就其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参考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20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最高法执复48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一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无权对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在多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

四、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冲突(3则)

1. 案外人虽支付商铺全部款项并已占有,但不能对抗施工人对该商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 叶某、朱某与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01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川05民初38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买受人虽支付了商铺的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但商铺属于投资经营用房,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其权利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享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该商铺,买受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2. 破产中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参考案例 陈某诉天长市某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3-08-2-295-006 / 民事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0)皖11民终363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发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农民工以承包人所欠工资申报债权的,系建设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进行清偿。

3. 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参考案例 余姚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案件

2023-08-2-516-001 / 民事 / 破产程序案件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2.01.17 / (2021)浙0281破30号 / 破产

裁判要旨

为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强化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在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应允许债权人对预重整计划的表决效力延续至重整程序,避免重复表决。

为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可以通过共益债务融资等市场化的方式筹集资金开展烂尾项目续建,为保障共益债务借款资金安全,在在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同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可以赋予共益债务借款“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并可以由具有相关产业背景的共益债务投资人一揽子负责某项目工程续建、工程管理和项目销售。

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商品房消费者的真实购房人,管理人可以通过选择继续履行与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以交付房产作为清偿方式的措施,在项目续建完工后依法向购房人交房。

五、诉讼/执行程序(6则)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参考案例 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3-01-2-115-003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 其他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 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 指导性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1-18-2-470-003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14 / (2018)浙民申3524号 / 再审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3. 仅就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不能对确认他人就该土地上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参考案例 某银行芜湖分行、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3-07-2-470-003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房屋与他人抵押权所涉的土地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系扣除土地价值之后的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虽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应一同拍卖,但是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和范围。因此,对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4. 指导性案例154号: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1-18-2-471-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最高法民再39号 / 再审

裁判要点

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5.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参考案例 重庆某工程公司与青海某置业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0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最高法执复21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区别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应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则一般按照查封顺序、结合优先受偿权等因素作出分配。

6. 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参考案例 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1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川13执复66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承包人作为另案债权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的处置行为提出异议,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应当按照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予以审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对建设工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对该建设工程的强制执行,承包人可在该建设工程的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并主张其优先权,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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