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地告知书
沪金拟征地告〔2020〕第1043号
金山区朱泾镇民主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金发改投【2020】35号、沪金规划资源选预【2020】41号,国家拟征收你村民主2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
金山区朱泾镇民主村民主2组
二、用途:
教育用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三幼新建工程)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沪府规[2019]38号)(沪规划资源规[2019]6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金山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金山区朱泾镇民主村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0年11月12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