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描述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二审过程,涉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会见问题以及律师对案件的处理和观察。文章强调了律师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对办案机关的某些做法提出了建议和批评。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及进展
文章介绍了一起被指定管辖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文章重点关注了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角色和会见被告人的经历。
关键观点2: 律师会见的过程和困难
律师在开庭前收到会见通知,经历了长时间的等待和沟通。虽然面临一些困难,但成功会见了被告人,并传达了法律支持。
关键观点3: 律师对办案机关的建议和批评
律师对办案机关在案件处理中的一些做法提出了建议和批评,包括允许律师会见的重要性、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侦查工作中的瑕疵等。
关键观点4: 律师的法治理想
文章最后强调了律师的法治理想,即追求无冤案,并表达对警察的敬意和对纠正错误的期待。
正文
8月14日上午,我与团队律师在河北涿州法院开庭,为一起本该无罪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二审。这起案件是被指定管辖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告人曾遭受刑讯逼供也是意料之中的。刑讯逼供总是与指居如影相随。开庭前,我无意中看了一眼手机短信,有点不太相信自己的眼睛:这是修水县公安局何警官发过来的。上次去九江市公安局找法制科后,他们给我确定的万一案联系人就是这位何警官。前几天我问他何时可以会见,他一直说在开会研究,一度以为是托辞,没想到竟然允许了!在我办理的被指居的案件中,这是第三起,而且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两周后。前两起都是在指居接近尾声的时候了。其实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是允许指居期间律师会见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律师法》第三十三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五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只是,在过去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一些涉黑涉恶的案件,办案机关根本就不允许律师会见。长沙刘立强案中,我们好不容易争取到的会见,还有办案人员在场。刘立强只能趁办案人员不注意,疯狂地给我打手势,暗示自己被打了,而且被打得很惨,还跟我悄悄说,在审讯椅上刻了刑讯逼供的字样。所以,会见之前,我对被指居的万一也充满了担忧。昨天下午我开完庭,回家不到一个小时,就出发了,选择了夕发朝至的卧铺。周四早上六点多到九江,预计上午赶到修水会见来得及。时间宝贵,我经常选择晚上的飞机或高铁,宁可在卧铺上晃荡一晚,也不耽误白天的工作。而这趟车,虽历时近11个小时,但恰好衔接了头天开庭和次日异地会见的间隙,可谓完美。![](http://mmbiz.qpic.cn/mmbiz_jpg/zhmQaZM2OCAadQvg9ChnOLZITia3BFXVnnuVppPUOWBc2dTRq16ibibkj33mkDicJIibl7vxQD1CkWAzDFkMoLewuEw/640?wx_fmt=jpeg&from=appmsg)
给力的是,本以为可能晚点的绿皮火车,竟然提前17分钟到达九江站,为我们预留了富足的赶路时间。我没来得及洗脸,没来得及吃饭,直接与家属驱车赶往修水县,抵达修水县公安局接报警中心时,不过9点,离何警官预定给我会见的时间提前了足足一个小时。10点,万一被带到了修水县公安局执法中心,我被正式允许会见。按要求,我不能带电脑,不能带手机,还经过堪比乘飞机的安检,除了纸笔,连裤兜里的维生素都没有被允许带入。不过,修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刘队长和联系我的何警官态度温和,非常尊重我,我也全部配合。进入执法中心后,我看到万一已经在审讯椅上坐着,看到我表情有点意外,有点疑惑,又有点惊喜。我要求修水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关闭全部监控,并希望不要监听。他们允许我和万一单独在审讯室,他们在另一个房间,只是两个房间之间是没有门的。警官宣读了权利义务,告知我们不会监听。
不过,我是做好了被监听的心理准备,其实我的每次会见,即使被监听也不存在任何问题,心中坦坦荡荡,因为我无非就是希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坚持实事求是说真话,不要被威逼利诱或刑讯逼供,不要在压力之下做虚假供述,仅此而已。我从不教人说假话,这是底线。![](http://mmbiz.qpic.cn/mmbiz_jpg/zhmQaZM2OCAadQvg9ChnOLZITia3BFXVnibEoyephVIs2R0z6UTicugVCETvHrJuwZqFGesVoIpS9SlibWibRTFvfBw/640?wx_fmt=jpeg&from=appmsg)
会见的时间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可以说卓有成效。因为在侦查阶段,细节就不透露了。我只能非常确定地说,万一并没有犯罪事实,目前也没有认罪口供,有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在近十年前,有些跟他无关,有的根本连违法事实都算不上。结合我自己此前了解的情形,我有无罪辩护的底气了。在此,我还是要表扬一下九江市公安局和修水县公安局,你们允许律师会见,充分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在整个接待过程中,充分尊重律师,主动告知不会监听,体现了你们良好的法律素养。而且据我了解,万一没有被刑讯逼供,这点必须点赞。因为这是我在湖南、江西两个省近十起涉黑涉恶及指居案中唯一没有刑讯逼供的,非常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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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美中不足的是,侦查工作中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瑕疵,我斗胆提出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希望不要归咎于律师的多事:1、该寻衅滋事案的犯罪地和嫌疑人居住地都是九江市浔阳区,与修水县完全无关,而且现在审讯的人员来自市局、西海、武宁、德安、都昌,抽调的都是异地公安机关扫黑除恶的干警,没有修水的,不如申请移送,不要让革命老区背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