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基因江湖
7月2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服务
带量采购
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一石激起千层浪。
尽管还在意见征集阶段,但这是
NGS临检产品第一次被提到纳入集采
,其影响已经超越了NIPT领域,值得业界广泛关注和讨论。
年初,在 📎
902万的生育市场,还是好生意吗?
一文中,笔者曾简略探讨NIPT纳入集采的可能性:
本文,结合征集稿原文,主要讨论如下问题:
(1)此次NIPT集采政策,有何特殊之处?
(2)事件将会如何发展?
(3)下一个被集采的NGS产品,会是谁?
全文5500字,欢迎留言交流。
01
相关背景
文章开始,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国内NIPT项目、政策、产业背景,有助于理解此次集采政策中的中选规则、限价来源、企业如何决策等关键性问题。
(NIPT业内人可直接略过本节。)
(1)NIPT的临床价值和对NGS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笔者曾多次撰文毫不吝啬夸赞NIPT的重要价值。
临床价值:
NIPT是产前检测领域绝对意义上的一款
革命性
产品,极大补充了传统产前筛查-诊断领域的不足;
产业价值:
NIPT是NGS临检领域的拓荒者,也是NGS临检领域
第一款
(或许也是目前
唯一一款
)真正意义上的爆品。其在临床上的成功和发展中的经验,为后续众多NGS临检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宝贵助力。
(
参考之前推文:
NIPT启示录:一款NGS爆品的诞生与终章
)
(2)独特的“产诊-产筛”实施网络:
与其他临检项目不同,
NIPT是一款被行政高度约束的检测项目,只能通过
特定的医院
进行开展
。
具体而言,产前诊断中心
(本文以“产诊医院”进行描述)
是NIPT全程服务的责任主体,
截至2023年年中,全国累计批复
527家
(持续增长中)
;产诊医院可独立进行NIPT项目检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医学检验实验室(ICL企业)进行检测;产前筛查机构(医院)只有NIPT的采样、随访等职能,并不具备单独检测资质。
通过
产筛医院、产诊医院、企业
三方分工合作建立的一套针对NIPT的产前筛查和诊断的网络体系,NIPT样本高度集中在产诊医院,形成
行政约束下的聚集效应
。
(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9〕847号)
(3)一些NIPT的关键数据:
江苏NIPT项目背景:
-
NIPT省物价:
1200元/次
(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版)
-
是否纳入医保:
否
(江苏省医保局-医保目录)
-
全省NIPT年潜在规模(新生儿年出生量)(估):
41万左右
(根据省统计局出生率估算)
-
江苏省产前诊断医院数量:
33家
(截至2023.7.3日官方公示)
全国各区域NIPT项目背景:
-
NIPT项目中标价格:
345~800左右
;345元/例(河北省)、600元/例(广州市)...
-
NIPT物价:
1000-2000左右
;1400元/例-福建、1300元/例-浙江...
-
NIPT纳入医保城市:
北京-甲类
-
NIPT纳入民生项目的城市(免费or补贴):
河北全省、武汉、长沙
...
(4)NIPT关键产品NMPA获批情况:
(5)NIPT市场中的角色分类
(很重要)
:
-
同时具备NIPT-IVD产品、ICL
双资质
的企业,华大基因、贝瑞基因、安诺优达等;
-
不具备NIPT-IVD产品资质,只具备ICL
单资质
的企业,金域医学、迪安诊断、艾迪康等;
-
产前诊断医院、产前筛查医院;
-
其他潜在渠道商。
a与b,既是竞争关系,也可能是合作关系。
(
详见之前推文:
寒气之下,对基因测序赛道的一些思考
)
02
一次不太寻常的项目集采
带量采购,指的是一种由国家层面组织,需要购买方事先确定采购数量并保证足量采购,供应方通过集中采购平台竞价或议价,最终确定采购价格,达成采购交易的模式。
简而言之,带量采购,即政府层面主导的“以量换价”行为;关键主导部门为国家医保局。
至2018年11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实施,即著名的
“4+7”试点
,正式拉开了我国药品集采政策具体实施的序幕。
随后,多地开展联盟采购,包括湖北牵头开展中成药集采、河南牵头开展国家组织集采可替代药品采购、三明联盟牵头开展肿瘤和呼吸系统的疾病用药集采、福建牵头开展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集采、河北牵头开展血管介入类耗材集采等。
集采项目多以药品、高值耗材为主
。
新冠疫情期间,新冠检测试剂被纳入集采;2021年8月后,
安徽、江西
陆续牵头开展多省份化学发光、肝功、肾功等传统体外诊断项目的集采,
IVD集采
大幕才徐徐展开。
反观此次江苏NIPT项目集采(征集稿),与既往其他省份的集采项目和规则相比,有几处明显不同:
(1)集采品类的拓展:
此次集采项目为“NIPT检测服务”,集采项目品类,从既往的药品、高值耗材、IVD试剂等“实体产品”,扩展到了“检测服务”。
(2)品类的拓展,由此带来参与单位“性质”的拓展:
-
企业(生产型企业
→ 检测服务型企业ICL
)
-
企业
→ 医疗机构(医院)
文件中,参与机构可为具备资质的企业(从后文可知,企业性质应为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医疗机构(具体为,产前诊断医院)。
其中,
企业与企业同组竞价;医院与医院同组竞价
。
以上两点,产生了国内带量采购历史上的几个“第一次”:
(3)中选医院可“转包”其他中选机构:
征集稿中虽未直接说明这一点,但实际内涵如此。
征集稿提及,中选企业禁止转包、分包本项目;但中选医疗机构(医院)可自行检测,
也可外送给中选企业和其他中选医疗机构
。
这一点,在既往集采项目对于中标机构的要求中也很罕见。
03
中选规则
征集稿中,除对参与机构的资质、能力要求外,最为重要的部分,是“中选规则”,尤其是
中选价格、分量规则
。
因为首次把“医院”纳入了参与集采的资格主体,明面上,医院既是企业的“客户”,也是企业的“竞争者”,这种双重角色关系,造成了此次中选规则非常复杂。
1. 中选规则与中选价格:
企业组
:
企业与企业间同组竞价,
最高限价345元
,按有效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排名
前60%
(四
舍五入取整)的企业中选。其中,
价格不高于275元的全部中选
,且不受上述中选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