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司法解释作出一系列规定,破解消费者面临的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举证难等问题。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防范滥用权利的不诚信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守合同,注意避免不当加重经营主体责任等,维护诚实守信、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
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屡见不鲜,实际经营是甲公司,办卡时却是乙公司收款,老板跑路时互相推诿,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
为解决这种消费者找不到负责人,追责难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比如说甲经营者明知乙经营者以他的名义收取预付款进行经营,这种情况下,如果乙经营者跑路了,
消费者就可以要求甲经营者承担责任。
再比如加盟店发卡,向消费者承诺总店将承担最终的兑付责任,总店默许这一行为,实际上消费者在得到了这张预付卡之后,既可以在加盟店使用,也可以在总店使用
,此时消费者可以向总店要求承担责任。
那么商场把场地租给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场是否需要担责呢?
司法解释明确: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
比如,商场应该检查商家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证明等。
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商家跑路了,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范无资质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比如说商场将场地出租给课外的培训机构,课外培训机构如果没有经营资质,商场却把场地出租给它,没有尽到一个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课外培训机构收取消费者的钱款之后跑路了,
此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场对它的过错,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但是我们在使用这一条,实际处理的时候,也是非常慎重的,只要商场尽到了我们法律所规定的这种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它就不再承担责任了。
如果商家收了消费者的预付款,比如发充值卡、收取预付费等,却因经营不善“跑路”,与消费者玩“躲猫猫”,不依法清算,这种“卷款跑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经营者“卷款跑路”,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