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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随军家属和临时来队家属怎么看病?

解放军报  · 公众号  · 军事  · 2017-03-02 21:09

正文

小林老师:


您好!

我是一名军人家属。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随军家属和临时来队家属能否在军队体系医院看病?有优惠吗?如果不能,在地方医院看病后,费用能否报销?盼解答。


军人家属   小朱

小朱同志:


你好!


针对你的问题,经咨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人及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2004]后字第8号),军人及其家属可到规定的医疗体系医院就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享受优惠医疗。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由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军务、干部、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卫生部门负责办理优惠医疗证件。本人不愿意办理优惠医疗或者居住地附近无军队医疗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临时来队的“双无”军人家属,在规定的探亲期间患急症,凭团级以上单位军务、干部和卫生部门证明,在军人体系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当前,随军家属和临时来队家属看病就医问题并不鲜见,在此也提醒战友和军属们,对照规定条件及时办理优惠医疗证件或就诊前后如果有疑问及时与所在单位卫生部门联系,做好相关咨询。



延伸链接



《军人及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2004]后字第8号)相关内容: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户口在军人驻地的无工作、无收入配偶;


(二)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随军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三)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且没有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四)经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在总部确定的边远艰苦地区与军人共同生活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五)不符合随军条件,随军人共同生活,且户口在部队驻地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六)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转业到异地工作,现已办理离休手续,返回到军队一方长期居住的军人配偶,在地方就医确有困难,本人要求在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军队一方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并将本人在地方的全年医疗经费转交军队基层医疗机构的;


(七)经组织批准随军,已满18周岁,经指定医院鉴定确实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仍在中学就读,经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的子女;


(八)双军人在异地寄养、并要求在寄养地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就医机构审核确认,符合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子女;


(九)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本人不愿意办理优惠医疗或者居住地附近无军队医疗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第二十四条:临时来队的“双无”军人家属,在规定的探亲期间患急症,凭团级以上单位军务、干部和卫生部门证明,在军人的体系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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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报“军人健康”版

军报记者微信发布

作者:赵东志 李恒伟;

来源:中国军网微信;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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