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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救父地狱救母:儿女尽孝道需要前提吗?

文史砍柴  · 公众号  · 自媒体  · 2017-03-26 12:46

正文


▲目连救母剧照


山东是孔孟之乡,是儒学的发源地。众所周知,“孝道”是儒学的核心思想之一。今天在公权力再一次大力提倡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下,“忠孝”和“好客”再一次成为山东的某种slogan。比如刚有媒体报道:山东省于3月24日评选了“十大孝善人物”。

 

何谓“孝”,古往今来对其解释汗牛充栋,我无意做学理上的探讨。古代中国有句俗话“百善孝为先”,即点明了“孝道”是一切社会良善的基础性道德。我以为最原初和本真的“孝道”并不是“二十四孝”中某些变态的行为,如“郭巨埋儿”;更不是那种“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霸道论调。“孝”应该首先出于人的自然天性,以感恩父母生养、教导自己为道德的起点,即《诗经》中说吟诵的“哀哀父母,生我劬劳”。许多赞颂父母之恩、倡导孝道的诗文,往往拿鸟兽哺育下一代的自然现象做比兴。

 


儒家将“孝”从人的自然天性升华为一种对内治家在外治国的道德规范,在一定的历史阶段被推到过犹不及的地步。但总体说来,孝乃是出自人性而非相反。人性即天理,天理是一切自然法的基础,违背天理的俗世君主之法必然是“酷法”。

 

顺从感恩父母的人性,一些孝道人物的事迹千百年来被歌颂。其中较为著名的是发生在齐地(今属山东)缇萦救父的故事。

 

淳于缇萦是临淄人,她的父亲淳于意做过管理粮仓的太仓长,业余研习医术,后来干脆辞官行医。那时候也不需要专门的医生资格考试。由于发生一起医疗纠纷,可能是治死人了,被人告发,官府根据刑律,判定淳于意处以肉刑(当时的肉刑有脸上刺字,割去鼻子,砍去左足或右足等)。按西汉初年的律令,凡做过官的人受肉刑必须到京城长安执行。因此,淳于意被官府押送到长安受刑。

 

淳于意没有儿子,只生有五朵金花。淳于缇萦是其最小的女儿,众女跟在车后哭泣。淳于意怒骂道:“没有儿子,到紧要关头就没有可用的人!”淳于缇萦听到这话很伤心,就随父西行长安。到长安后上书汉文帝,痛切陈述父亲无罪,愿意身充官婢,代父受刑。

 

汉代以孝治天下,汉文帝看到这位民女的上书,很感动,下诏曰:

 

 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过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汉文帝不但赦免了缇萦的父亲,而且废除了肉刑。

 

▲缇萦上书救父。此画乃后人想象,应该是其父在长安有能量的朋友将书转奏皇帝,民女很难如此面圣


后世人或许是为了突出缇萦的道德形象,对其父亲为何犯法语焉不详,有些讲述者甚至说淳于意是被权贵的陷害者。


其实缇萦的父亲是否真的无辜,无关紧要,即便是淳于意在行医中真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当时的律法罪当其罚,缇萦舍身救父的人性光芒依然不会受到丝毫的减弱。

 

另一个从印度传来的故事“目连救母”,则没有刻意追求高大全,反而阐述了更为普适的孝道:即便父母有污点甚至有罪孽,为人子者也有尽孝的义务,为这样的父母减轻痛苦与罪孽的行为值得宣扬。

 

目莲即目犍连尊者,为佛陀十大弟子之一,以神通广大而著称。“目连救母”的故事,最早见于东汉初由印度传入我国的《佛说盂兰盆经》。

 

目连的母亲青提夫人,家产丰饶,然而吝啬贪婪,儿子目莲却心地善良。其母趁儿子外出时,天天宰杀牲畜,大快朵颐,而且从不修善。

 

青提夫人死后被打入阴曹地府,受尽了苦刑。目连为了救母亲而出家修行,得了大神通,到地狱中见到了受苦的母亲。目连心中不忍,但以他母亲生前的罪孽,终不能走出饿鬼道,给她吃的东西没到她口中,便化成火炭。

 

目连无计可施,十分悲哀,于是祈求于佛陀。佛陀教目连于七月十五日建盂兰盆会,借十方僧众之力让其母吃饱。目连遵照佛陀的嘱咐,于是有了七月十五设盂兰供养十方僧众以超度亡人的佛教典故。目连母亲得以吃饱转入人世,生变为狗。目连又诵了七天七夜的经,使他母亲脱离狗身,进入天堂。

 

由于这个故事和中国主流价值观提倡的孝道吻合,所以在民间广为演绎,而被“中国化”了。川剧、祁剧等地方戏曲皆有“目连救母”的剧目。农历七月十五的盂兰盆节也成为了地道的中国节日,我的家乡湘中叫“接老客”,将死去祖先的亡灵接回家好生供养数天。

 

我以为目连救母比缇萦救父更突出了孝的本真意义。父母即便德行有亏甚至伤天害理,他受到俗世律法的惩罚或上天的惩罚,或可说罪有应得。但对儿女来说,则不可因此而嫌弃父母,而衰减了孝道。——这样的尽孝比向品行端正的父母尽孝,其实更艰难。

 

中国古代家国同构,历代正常的统治者从孝的道德伦理规范出发,顺理成章地推演到“忠”,所谓“求忠臣于孝子之门”。这也是对普遍人性的尊重和顺应,因为很难想象一个忤逆父母的不孝子,会真心地忠于上司和君王。所以古代帝王不会提倡什么“父子革命”、儿子告发父亲,因为他们知道君王实际上是不可能代替父母,君臣关系是后天形成的,父子关系是天生的。抽掉“孝”的“忠”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孔子听说楚国有一个人偷了别人的羊,他的儿子告发,其儿子的行为被称为正直。孔子表示反对,说:

 

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者。


这种亲亲相隐成为后来中国的司法实践一条原则。在西方,刑事被告人的配偶及特定近亲属有作证特免权——因为这种作证很可能不利于被告人。这是对人性的保护,如果连起码的人性都颠覆了,法律惩治犯罪还有什么意义。

 

基于此,中国古代的官府和公众,对血亲复仇多半是抱有同情和宽宥的态度。子夏问老师孔子的话:“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回答“弗与共戴天”——“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即源于此。


到了民国时期,施剑翘在天津居士林刺杀了当年杀父仇人孙传芳,被河北省高等法院判处7年监禁。1936年10月14日,在施剑翘入狱11个月的时候,时任中华民国政府主席林森发布公告,决定赦免施剑翘。此后,由最高法院下达特赦令,将施剑翘释放。(见拙作《故意杀人犯施剑翘为何逃过了死刑?》可点击“阅读原文”

 

现代国家,法律是禁止血亲复仇的。但前提是,公权力有足够的能力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而不必寻求私力救济。如果公权力不能保护一位母亲的权利,警察不能或不愿意阻挡一位涉黑人士用令人发指的手段当着儿子的面侮辱一位母亲,忍无可忍的儿子用刀刺杀了这样的人渣。

  

血案发生后,法律便出来刷存在感。这叫什么呢?


【首发UC头条号 十年砍柴系UC头条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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