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上,人来人往已是常规操作。
但在不久前,
宁波的王小姐怀了身孕,
接到了公司一封辞退信,
理由却把她雷倒了。
这是怎么回事?
7月下旬,怀有身孕的某餐饮店职工王小姐带着一肚子委屈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她说自己被辞退了,公司给的理由很奇葩:
因为没有及时汇报工作!
去年7月,王小姐进入宁波某饮品店工作,担任店长的职务,双方约定工资为“保底+业绩提成+加班费”模式,
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期间,王小姐一直恪尽职守,公司对她的表现也还满意。
今年6月的一天,王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乐呵呵地把这个消息和同事分享了。喜悦和乐的氛围,在7月初的一天发生了转折。
那天晚上22点23分,公司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里发言说,
要求10分钟内上报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
由于当时已经较晚,不属于上班时间,王小姐因已入睡未及时回复。于是,10分钟过后,这位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通知王小姐,“你已被辞退了”。
第二天一早,在王小姐去店里上班时,
公司告知其因未及时汇报工作已被辞退,并拒绝向王小姐支付上月的工资。
凭什么就可以辞退了我?他们的理由站得住脚吗?怀着这些疑问和愤怒,今年7月底的一天,王小姐到服务中心信访。
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很快,王小姐的单位在收到开庭通知后主动联系律师与王小姐进行调解,
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终于拿到了18000元的赔偿金。
而这一天距离王小姐被辞退
,只过去了15天!
单位能否以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
辞退孕期女员工?
为王小姐负责法律援助的刘律师
拿出了法律依据↓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同时,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对此案例进行分析后,认定该用人单位存在两个违法之处:
一是没有及时与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二是在王小姐怀孕期间以其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王小姐已经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时间,用人单位却一直没有与王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但是根据王小姐的工作证及工作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王小姐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且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小姐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实质是在得知王小姐怀孕后,随意捏造理由,辞退处于孕期的王小姐,用人单位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田某支付赔偿金。
但怀孕是否就是女职工的“尚方宝剑”
一点也动不得呢?
这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就无法单方
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呢?
当然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