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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 最高法知产法庭:平衡阀专利,创造性评价中如何基于现有技术判断改进动机和技术启示,避免事后诸葛亮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2-09 07:30

正文




—— 上诉人丹佛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及 一审第三人绥中泰德尔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统计数据,2019-2023年间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改判率较低。在九死一生的情况下,丹佛斯公司据理力争,让法官看到了专利的技术贡献和被诉决定的明显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平衡阀专利最终绝处逢生。


本案被诉决定中,证据2被用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被用作辅助的对比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存在区别特征(1)和(2),但认为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确定本专利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特征并根据区别特征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他对比文件中的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时,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包含有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实质相同。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与本专利、证据2 在发明目的上存在明显差异,…… 证据1既未公开区别特征(2),也未给出为简化结构、组装便利而将两个具有配合作用的阀门装置分别安装在相连的不同壳体部分中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 京 73 行初 9732 号

二审法院/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行终 315 号

案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邓   卓

张新锋

刘雪峰

法官助理

张琳洁

书记员

张远思

滕禹含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丹佛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虎,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嬿婉,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绥中泰德尔自控设备有限 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晓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丽,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一审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丹佛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 73 行初 9732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54179 号无效宣 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绥中泰德尔自控设备 有限公司针对专利号为 200480014368.8、名称为“热力用阀门 装置”的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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