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三思派(ID:Science-Pie)授权转载,作者:陆娇,江洪波
自主创新:国家崛起的必由之路 ——西方国家对华技术封锁启示录
为了确保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世界领先地位以及国家安全,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延续了通过立法,制订政策,或采取行政手段,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采取高技术出口审查和管制措施(以下简称出口管制)。
2012年5月,根据美国《连线》等媒体报道,中兴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子公司的法律顾问Ashley Kyle Yablon向FBI举报了中兴公司,并且允许执法人员从他的工作电脑中复制相关档案。
2016年3月8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在联邦公报上发布通知,宣布中国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个关联公司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中。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中兴通讯如果不能被从实体清单中去除,将对中兴通讯产生如下影响:
● 所有人,不论所属国、不论位于何处,在向中兴通讯出口、再出口、转运《出口管理条例》中列明的所有物品前,必须取得美国工业与安全局(BIS)的许可。
● 美国工业与安全局对列入实体名单的申请采取推定否定(presumption of denial)的审查标准,即首先推定应当不授予许可,除非申请人能够提出足以推翻该许可的证据。
● 美国境外的公司所生产的货物,如果包含进口自美国的零部件,且占比超过25%,则在向中兴通讯出口前必须获得美国工业与安全局的许可。
● 金融业务不会因被列入实体名单而受到直接限制,但实际影响可能存在。
2017年3月7日,历时一年后,中兴通讯宣布,公司已经与美国政府就美国政府出口管制调查案件达成和解,同意支付8.9亿美元的刑事和民事罚金。美国商务部3月29日表示,将于当日把中兴通讯移出实体名单。中兴通讯29日早间也发布公告,经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建议,公司及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将于美国时间29日被移出实体名单[1]。
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发展,欧美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高技术出口管制执法体系,在防止美国高技术产品外泄和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安全等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这一事件也警示了出口管制合规的重要性及违反出口管制法律可能付出的惨痛代价。
什么是实体清单
所谓“实体清单”是美国为维护其国家安全利益,作为出口管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实体名单于1997年2月由商务部首次发布,被认为参与扩散活动的最终用户都进入榜单,以此明确告知出口商,在未得到许可证时,不得帮助这些实体获取受本条例管辖的任何物项,同时,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应按照《出口管理条例》(美国)第744部分规定的审查标准接受审查,且向此类实体出口或再出口有关物项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的规定。
简单地说,“实体清单”就是一份“黑名单”,一旦进入此榜单实际上是剥夺了相关企业在美国的贸易机会。虽说企业有正常程序可走、也有脱离清单的可能,但前提是契合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外交政策需求(一切由美国政府说了算)。并且由于欧盟、日本等国往往与美国的出口管制步调保持一致,所以企业在国际上的信誉也会受到较大的冲击[2]。
出口管制的形式主要有多边管制和单边管制两种。其中,多边出口管制指几个国家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商讨和编制多边出口管制货单和出口管制国别,规定出口管制的办法等,以协调彼此的出口管制政策和措施,达到共同的政治和经济目的;单方面出口管制指一国根据本国的出口管制法案,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某些商品出口进行审批和颁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管制。
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中国实行多边出口管制主要通过各国际技术限制组织来实现。目前主要包括五个非正式组织:瓦森纳协定组织(以下简称瓦协)、核供应集团、桑格委员会、澳洲集团和导弹技术管制组织,以及三个重要国际条约(核不扩散条约,于1970年生效;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于1975年生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于1997年生效)。其中,五个非正式组织管制以军民两用技术为主,而三个重要条约则以武器管制为主(图1)。
图1 高技术出口管制体系
“高技术”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国际上并不特别在出口管制前加上“高技术”三个字,其被管制的物品大多数为军事武器或军民两用品(dual-use goods)。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依据是美国统计局(U.S. Census Bureau)确定的高技术产品目录。在该目录中,高技术产品(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ATP)可分为十类:生物技术(Biotechnology)、生命科学(Life Science)、光电子(Opto-Electronics)、信息与通讯(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s)、电子(Electronics)、柔性制造(Flexible Manufacturing)、高端材料(Advanced Materials)、航空航天(Aerospace)、武器(Weapons)和核技术(Nuclear Technology)。出口管制清单中的类目涵盖以上内容,分类略有不同。
就美国、欧盟成员国和日本等国来看,其出口管制政策有各自的特点。例如,美国出口管制体系相对来说最为完备,且历史也较长。其制订的十分详尽的综合指南《出口管理条例》,除了规定出口管制的内容外,还明确定义了出口的范围(包括“出口”、“再出口”、“转运”、“视同出口”以及美国境外的某些交易),并按照扩散风险的大小及其安全关切的程度由高到低,将出口目的国分为五个组别,中国被列于仅优于伊朗、朝鲜等国的D类[3]。
欧盟成员国在欧盟法律的基础上立法进行出口管制,各自掌握出口决定权。目前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具体法律依据是《第428/2009号欧盟理事会规章》,该规章旨在促进合法贸易,使得管制机构可以集中对两用物项的出口、转运、中间商及过境进行管制,以及打击欺诈行为等。对于欧盟各个成员国而言,各成员国通过该国的不同部门来掌握是否允许两用物项出口的决定权,如英国是商业、创新与技能部,法国是预算部,德国是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等[4]。2015年10月12日,欧盟委员会批准更新《第428/2009号欧盟理事会规章》的管制清单。此次更新基于2014年多边出口管制机制的管制清单变化,共涉及100余个品目修改,目的旨在符合国际安全义务、提高政策透明度、维护欧盟出口行业竞争力和便利出口管制部门管理。清单更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了对机床、航空技术、飞机折叠翼系统、宇航设备和民用无人机等相关产品的管制;二是取消了相关加密信息安全产品的管制[5]。
日本的出口管制制度主要跟随美国的政策,实行“全管制(Catch All)”制度。全管制制度是安全保障出口管制制度,由政府收集信息,制定受管制的外国企业名单。中国一直是日本出口管制的重要管制对象国,从2002年到2017年,中国的受管制企业数量逐年增长,至2017年5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的全管制中国(包括港澳台)最终用户名单中包括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航空航天、生化领域的57家企业[6]。
► 受管制技术领域主要侧重于军用及军民两用技术
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管制的技术领域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全面禁止向中国出口武器装备,二是禁止向中国输出“可能用于军事目的”的军民两用技术。对于不同产品和技术领域,中国被管制的级别不同:
第一,核武器、化学武器等军用物品属于禁运级别。
以美国管制清单为例,禁运级别的物品对应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的第0类(核材料、设备及其他)和第1类(材料、化学制品、“微生物”和毒素),管制内容如:用于核反应器用过燃料元件再处理的设备、核能等级石墨、锂同位素分离设施或工厂及其设备。在禁运级别的管制产品和技术中,美国的管制最为严格,增加了很多瓦协清单上没有的物品。
第二,电子领域(如集成电路、半导体)、航空航天领域(如通讯卫星)、高性能计算机等领域属于被严格管制范畴,出口许可证难以签发。
其中,电子领域的管制产品和技术主要对应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的第3类(电子设备),管制内容如:高电流脉冲产生器、光阻材料及涂布管制光阻的基板、用于370-255nm之间波长的半导体蚀刻的积极阻体等。在这方面,欧美日对于设备(尤其是生产设备)和材料(尤其是高纯度材料),一致采取严格管制的政策。
航天航空领域的管制产品和技术,主要对应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的第7类(导航及航空电子设备)和第9类(推进系统、空间探测技术及相关设备),这部分管制涉及了如无人机技术、风洞技术、航空传感器等很多技术。美国虽然在《201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中放宽了卫星及相关物项出口管制,但对中国仍保持严控,不仅禁止对华出口、再出口或转移,而且也不允许在中国发射。
高性能计算机的管制产品和技术,主要对应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的第4类(计算机技术),这部分管制涉及图形加速器或图形协处理器、计算机指纹设备、固态存储设备、实时处理的操作系统、终端接口设备等计算机相关的技术。国内在这个领域发展较快,这也促使美日欧相对严格的控制该领域的高端技术。
第三,通讯技术领域(如信息安全、空间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发动机技术、生物技术等领域属于被较为严格控制范畴,出口许可证难以签发或签发时间较长。
其中,通讯技术领域(如信息安全、空间技术)的管制产品和技术,主要对应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的第5类(电信与信息安全)和第6类(传感器和激光器),这部分管制涉及加密设备、分组交换设备、电信测试,检验和生产设备、抗辐射探测器、激光器等等大量技术。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发动机技术、生物技术等领域的管制产品和技术,分散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的第2类—至第9类,管制内容繁多。
表1 我国不同产品和技术领域被管制表
管制级别 | 特点 | 管制特点 |
一级 | 核武器、化学武器等军用物品 | 禁运 |
二级 | 电子领域(如集成电路、半导体)、航空航天领域(如通讯卫星)、高性能计算机等领域 | 严格管制、出口许可证难以签发 |
三级 | 通讯技术领域(如信息安全、空间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发动机技术、生物技术等领域 | 较为严格的控制、出口许可证难以签发或签发时间较长 |
四级 | 其它军民两用高技术领域 | 相应的管制 |
注:管制级别从一级到四级为逐渐宽松。
► 发达国家的出口管制政策限制我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随着中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对高技术产品的需求持续增长,近年中国进口高技术产品额的年均增幅达到20%以上,发达国家的高技术产品本应该大有作为,市场潜力巨大。但以美国为例,中国从美国进口高技术产品额却在不断减少,美国对中国技术贸易逆差在逐年扩大。
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的出口管制政策严重影响了中美两国的高技术合作。例如,美方认为:在生物和医药技术领域的某些技术合作有助于中国研制生化武器;在地球观测和导航技术领域的技术合作有助于提升中国军事实力;信息技术领域是影响美国竞争优势的关键领域;在能源技术领域的很多能源设备、技术及关键材料都会被中国军方使用;在新材料技术领域的很多材料和仪器设备涉及特殊应用背景,等等。因此,在这些高技术领域,中美两国很难开展合作。
[1] 美国今将中兴移出贸易黑名单[EB/OL].
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7-03/10395432.html
[2] 程慧.实体清单中国企业须防范. 经济,2014,(06):58-59
[3] 许晔,程家瑜.美国科技竞争战略及应对策略.科学管理研究,2009,27(1):26-29.
[4] 杨莹.欧盟出口管制的最新进展与启示.经济,2012 (5):78-80.
[5] Dual-useexport controls[EB/OL].
http://ec.europa.eu/trade/import-and-export-rules/export-from-eu/dual-use-controls/index_en.htm,2017-04-05/2017-07-05.
[6] TheForeign End User List[EB/OL].
http://www.meti.go.jp/policy/anpo/englishpage.html,2017-05-24/2017-07-05.
作者:陆娇,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江洪波,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信息中心研究员。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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