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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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臭废活性炭

VOCs前沿  · 公众号  · 环保  · 2024-12-28 14:08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关于垃圾焚烧电厂垃圾库、污水站设置的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了相关通知和附件。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废活性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规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VOCs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沾染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吸附介质,均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关键观点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的发布与施行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观点3: 相关通知和附件

文章提供了关于召开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发展论坛的通知、关于邀请加入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的函等附件,以及编辑整理的作品免责声明。


正文

问题:垃圾焚烧电厂垃圾库、污水站设置了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请问该废活性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回复: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规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沾染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吸附介质,均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依次为772-005-18、900-039-49、900-041-49。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延伸阅读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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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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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下载

关于召开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发展论坛的通知--中环联字〔2024〕302号.pdf

附件1-2:参会代表回执及《目录》申报表(中环联字〔2024〕302号).docx

关于邀请加入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筹)的函--中环联函〔2024〕210号.pdf

附件1-2:委员资格申请及委员单位申请表(中环联函〔2024〕210号).docx

编辑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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