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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专题系列深度研究报告:《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
(报告出品方:金杜律师事务所)
报告共计:21页
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能力的不断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大幅发展,ChatGPTBard等大模型的陆续推出,人工智能技术开始被广泛地应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不过,正如过去诸多科幻类作品所展示的那样,现实中,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的科技伦理问题也逐步显现。例如,当人工智能使用的训练数据本身存在虚假、错误信息时,或人工智能被用于炮制虚假、错误信息时人工智能将助推虚假、错误信息的传播。再如,尽管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初衷是使得人们得以从一些简单重复的工作中脱离出来进而从事更具有创造性的工作,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绘画、诗句、文章展现出的出乎人们意料的创造力,引发了社会对于人工智能取代人类的忧虑以及对就业市场的巨大冲击在近期的好莱坞编剧罢工事件中,为了避免被AI取代,好莱坞编剧们提出了AI生成的文学材料不得被视为人类撰写的文学材料、禁止利用编剧的劳动成果来训练AI等一系列诉求。再如,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包含强化或固化歧视或偏见的应用程序和结果,这将加剧社会中已有的歧视、偏见与成见。此外,人类为使用人工智能提供的服务,也将涉及向人工智能提供生理信息、行为偏好、兴趣偏好等个人隐私信息,如前述信息被不当收集和利用,人工智能将极有可能成为窥探个人隐私、侵扰个人生活的工具。
为了应对上述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问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Recommendation or“《建议书》”),提出了人工智能系the Ethics of ArtificialIntelligence,统生命周期的所有行为者应尊重的价值观和原则以及落实前述价值观和原则的政策行动,建议会员国在自愿基础上适用《建议书》的各项规定,根据本国的宪法实践和治理结构并依照国际人权法在内的国际法采取适当步骤,包括进行必要的立法。目前,欧盟、美国和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已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则,与此同时,我国科学技术部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正式明确了我国的科技伦理审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