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2024年11月,一起艺术品著作权侵权案在美国引发关注。这个案件涉及著名艺术家Deborah Roberts与Richard Beavers画廊之间的纠纷,不仅揭示了当代艺术市场中的著作权问题,也为我们理解艺术创作中的"借鉴"与"抄袭"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从Roberts案看美国法院审理艺术品侵权的现代标准
(一)案件始末:从合作邀约到司法诉讼
Deborah Roberts是一位备受瞩目的美国艺术家,她以创作黑人儿童的拼贴肖像闻名于世。她的作品被古根海姆博物馆等多家顶级美术馆收藏,在拍卖市场上曾创下27.5万美元的记录。2020年4月,纽约的Richard Beavers画廊联系上Roberts,希望在其画廊展出销售她的作品。但在Roberts婉拒后,画廊找到了另一位艺术家Lynthia Edwards。随后,Edwards改变了自己原有的艺术风格,开始创作与Roberts极为相似的拼贴作品。这些作品不仅在主题、构图上与Roberts的作品相似,甚至连细节处理都惊人地相近。
左图为Lynthia Edwards作品,右图为Deborah Roberts作品。图片来源:Artnet News, Nov 2024
很快便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在2021年迈阿密的Untitled艺术博览会上,一些参观者甚至将Edwards的作品误认为是Roberts的作品。2022年9月,Roberts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她起诉Richard Beavers画廊、Richard Beavers本人以及Lynthia Edwards,指控他们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法院审查标准的演进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判断一件艺术作品是否抄袭了另一件作品,一直是一件充满挑战的问题。传统上,法院倾向于采用“普通观察者测试(Ordinary Observer Test)”,即以普通人的视角来判断两件作品是否相似。然而,在Roberts案中,法院采用了更为复杂和严谨的判断方法。
法院首先引入了"更有辨别力的观察者测试(More Discerning Observer Test)"。与普通观察者测试相比,这种方法要求法官像一个具有专业眼光的观察者那样,仔细辨别作品中的各个元素。在比对Roberts和Edwards的拼贴作品时,法院不只是简单地看两幅作品是否看起来相似,而是要分析:这种相似是来自于艺术家独创的表达方式,还是来自于公共领域或艺术创作中常见的基本元素?
(三)艺术侵权判断的复杂性
经过近两年的诉讼,法官LaShann DeArcy Hall最终做出了一个折中的判决:在16件争议作品中,法院认定7件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其他9件作品不构成侵权。对于构成侵权的7件作品,法院认为它们在"整体概念和感觉(Total Concept and Feel)"上与Roberts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这种相似程度超出了简单的风格借鉴,达到了侵犯著作权的程度。
2024年底,这起引发艺术界广泛关注的Roberts诉Beavers画廊案终于尘埃落定。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关于艺术作品相似性的诸多争议,在抄袭与创作之间,究竟应该如何判断?这个案件集中展现了艺术领域著作权保护中的诸多典型问题,这让我们不禁要追溯美国法院在这一领域的判例发展,也需要思考中国法院在面对类似问题时是如何权衡的。
二、从Peter Pan到Kerr:美国法院对艺术品侵权判断的演进
对于美国法院如何判断艺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通过梳理关键判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判断标准的演进过程。
(一)从思想到表达:Nichols案与抽象化层级理论
1930年的Nichols v. Universal Pictures Corp.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在这个案件中,剧作家Anne Nichols认为环球影业的电影《The Cohens and The Kellys》侵犯了她的戏剧作品《Abie's Irish Rose》的著作权。这两部作品都讲述了犹太家庭与爱尔兰家庭子女通婚的故事。著名的Hand法官在判决中首次系统性地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提出了著名的"抽象化层级测试"(levels of abstraction test),指出:随着对作品描述的抽象程度越高,越接近不受保护的思想领域。这一判决为后来的"实质性相似性(Substantial Similarity Test)"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经济与艺术的双重考量:Arnstein案的创新
到了1946年,Arnstein v. Porter案对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框架做出了重要完善。在这个案件中,作曲家Ira Arnstein指控著名音乐家Cole Porter抄袭了他的多首作品。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的"双重测试"(Two-Part Test)方法体现了著作权法的经济学本质。
第一步是通过直接或间接证据(包括专家证词)证明复制行为的存在。而在第二步,法院要判断复制是否构成"非法占用"(improper appropriation),这里特别要求由普通大众而非专业人士来判断两首作品是否实质相似。这一规定反映了著作权法的市场保护理念:如果作品相似到足以让普通公众产生混淆或关联,那么抄袭作品就可能通过搭便车或稀释效应损害原创作品的市场价值,包括其独特性、辨识度和声誉,从而构成对原创者权益的侵害。
(三)视觉艺术的判断基准:Peter Pan案的突破
1960年的Peter Pan Fabrics v. Martin Weiner案将这一判断标准成功延伸到视觉艺术领域。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不仅确认了普通观察者测试在视觉作品中的适用性,更进一步明确了其具体操作方式:虽然被告的面料在细节上做了一些改动,但判断的关键不在于列举这些技术性的差异,而在于普通消费者在实际购买情境下的整体印象。法院指出,如果普通观察者会"倾向于忽略其中的差异性,认为两者的审美吸引力是一样的",就足以构成侵权。这一判决为视觉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方法。
(四)现代艺术的新课题:从Kerr案看"借鉴"与"致敬"
1990年的Kerr v. New Yorker Magazine案则代表了这一理论在现代艺术创作中的新发展。案件涉及一幅将曼哈顿天际线融入发型设计的创意插画。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了如何区分不受保护的创意和受保护的具体表达,这对于处理当代艺术中常见的"借鉴"和"致敬"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从这一系列判例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在处理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时,逐步形成了一个既重视创作自由又保护作者权益的体系。
近年来,中国法院审理了数件艺术品侵权案件,虽然可检索到的案件量并不多,但其中不乏具有参考价值的判例,并可以此梳理出法院在处理艺术品侵权问题时的思路。
(一)中国法院的基本判断标准
在目前中国司法实务对著作权抄袭的观点,普遍采用了"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即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进行判断,直接对应了Peter Pan Fabrics案和Roberts案的判断方法。
关于表达和思想的区分,法院认为抽象创作要素如题材、体裁、主题、事实等,不同创作者可以采用不同创作手法进行个性化表述,不宜由某一特定主体所独占。具体创作要素如结构、细节等,其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等具备独创性的,则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就是说,一件艺术作品即使使用了常见的题材或构图,只要艺术家在此基础上加入了独特的创新,这种创新就应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不能过度,以至于阻碍其他艺术家使用这些基础素材进行创作。
(二)叶永青案的启示
2019年,比利时艺术家西尔万起诉中国艺术家叶永青侵犯著作权,涉案金额超过600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样是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法院认为,如果二者在整体上仅存在细微差异,以致于出现普通观察者除非刻意寻找差异,否则会倾向于忽略这些差异的情形,则可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左图为西尔万1990年创作作品;右图为叶永青1994年创作作品。图片来源:文汇报, Sep. 2023
此外,对于使用他人有独创性的表达进行创作美术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复制或是改编,取决于二者之间存在的视觉差异大小以及在后表达是否形成新作品。即便叶永青对画作细节(如背景色、局部填充)做出改变,但由于这些改变的智力创造程度较低,不足以构成新的独创性表达。这一判决为艺术创作中的"实质性相似"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也反映了中国法院在处理艺术品侵权案件时正在形成更加专业和精细的审判思路。
(一)两国司法实践的共同追求
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法律体系不同,但在处理艺术创作权益保护问题时,都认识到了防止过度保护可能带来的危害,都试图在保护创新和维护创作自由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
然而,抽离出抄袭判断的议题,在讨论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时,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到底是创意本身更有价值,还是表达方式更应受到保护?
(二)艺术创作的价值探讨:创意与表达的辩证
假设罗斯科是当代艺术中,首个以巨大色块来直接表现情绪的艺术家,并以此成名,那罗斯科最有价值的,是想出以这种革命性的突破方式来表现艺术?还是他在色彩的微妙渐变、色块边缘的特殊处理、色块比例的精确计算呢?
一般来说,大家普遍认知应该都是前者。我们会因为艺术家的风格而记住他,艺术家也是因为开创这种风格,而具有市场价值甚至艺术史地位。
不过,在著作权法中,有一个看似矛盾的现象:那些开创性的艺术创意,比如梵高的漩涡星空、罗斯科的巨大色块,尽管是"第一个想到"且极具价值的创新,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只保护具体的表达方式。
这种规定乍看似乎不合理,因为在艺术史上,创意的突破往往比表达技法更具历史意义,但如果转而保护创意本身,我们就会面临一系列难题:如何准确界定一个创意的范围?如何避免过度限制其他艺术家的创作空间?更重要的是,当两位艺术家在不同地方同时产生相似创意时,该如何判定权属?
作为专注于文化娱乐产业法律的律师团队,我们经常遇到艺术家的困惑:为什么他们最有价值的创意反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在近期处理的几个案件中,我们发现艺术创作往往面临着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比如在创作过程中如何把握"借鉴"与"抄袭"的边界,以及如何在市场竞争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独特的艺术表达。
随着科技演进,艺术新形式不断出现,创作的边界正在被不断打破。这不仅给艺术家带来了新的创作可能,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我们的团队正在密切关注这些领域的法律发展,希望能为艺术家提供更专业、更前瞻性的法律保障,在保护艺术创新和鼓励持续创作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
刘盈子律师专注于文化、艺术、娱乐、体育、科技和传媒等轻资产领域,曾服务多个重大交易、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包括:为大量轻资产项目和交易提供尽职调查、投融资、制作、授权交易、著作权保护及侵权分析等服务,对跨境交易经验丰富;著作权侵权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仲裁及整体纠纷解决。最新特色服务领域包括数字作品和数字资产交易、IP跨界合作及商品化许可交易、个人及企业债务和资产重组等。
魏早沛律师主要业务涵盖艺术品交易、影视投资、艺人经纪和版权授权等文化传媒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项目制作及融资、法律合规审查、交易架构设计和风险防控及争议解决。曾代理诸多影视公司、经纪公司、知名艺人及艺术家,协助客户在法律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实现商业利益。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