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排污许可证的申办流程及相关规定,包括哪些单位应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什么时候申请、在哪里办理、县级局是否可以颁发许可证、以前在县级办理的许可证是否有效、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及时限、填报时需要的基础材料、如何填报申请表、核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申请公开的流程、承诺书怎么写、取得许可证后应该怎么做、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如何处理、哪些情况应重新申请或变更许可证,以及无证排污的后果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排污许可证的申办流程及相关规定介绍
文章详细介绍了排污许可证的申办流程,包括申请对象、申请时间、申请地点、县级局的权限、以前许可证的有效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及时限、填报材料、申请表填报方式、核发所需材料、申请公开流程、承诺书的写法、取得许可证后的要求、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处理、重新申请或变更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无证排污的后果等。
关键观点2: 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和承诺责任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要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承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环境管理要求。
关键观点3: 排污许可证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过期未续期或重新申请获得批准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可能处以罚款、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
正文
根据《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实行
重点管理
和
简化管理
的排污单位,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1.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填报排污登记表。
2.
《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
,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也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重点管理的单位: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
实行简化管理的单位: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
实行登记管理的单位: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应
在首次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单位应在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简称“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不能。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应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因此,通常情况下,县(市)级生态环境局没有权限办理排污许可证。
已由县(市)级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
变更
、
延续
或
重新申请
排污许可时,应提交至上一级生态环境局办理。
1.核发程序:
企业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发证
。这里所说的“企业申请”,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注册后,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许可登记表。
2. 核发时限:
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
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
审批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批复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2. 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
3. 自行监测方案(含监测点位示意图);
4.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等。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填报
,也可以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填报。
1. 按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
HJ942-2018
)和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进行填报。
2. 详细填报步骤可参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指南(重点管理类)》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指南(简化管理类)》进行。
1. 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
2.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4. 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5. 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6.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7. 公司电子营业执照、工艺流程图、厂区平面布置图、雨污管网图
8. 企业常用固定电话、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
特殊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提交相应材料:
1. 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2. 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3. 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
,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应
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定期开展相关工作。
1. 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2. 台账管理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3. 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通过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4. 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