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阅读第四期《中国会计前沿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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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近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解释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解释10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解释11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解释12号”)。
解释9号的发布,主要是为了解决实务中的下述困惑:投资方在权益法下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而产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应如何进行恢复?
针对上述实务困惑,解释9号区分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是小于或等于,还是大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这两类情况分别进行了具体规定。毕马威已发布解释9号的洞察文章,通过案例分析说明了毕马威就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解读。
解释9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并要求追溯调整。但解释9号同时规定,在其施行前已处置或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无需追溯调整。毕马威在解释9号的洞察文章中阐述了毕马威就衔接规定的理解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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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9号
规定及有关
解释9号的毕马威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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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0号和11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或摊销方法
解释10号和解释11号的发布,与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选择的折旧或摊销方法作出的澄清保持趋同。
解释10号规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虽然解释11号也有类似规定,即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同时解释11号对于极有限的情况下无形资产可以按收入金额进行摊销作出了例外规定。毕马威已发布解释10号和11号的洞察文章,阐述了毕马威就该规定的理解和预期影响。
解释10号和解释1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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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0号
和
解释11号
规定及有关
解释10号和11号的毕马威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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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解释12号的发布,主要是为了解决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企业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等结构化主体向投资人提供管理服务时,应如何界定和披露关联方交易的问题。该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保持原则一致。
解释12号规定的核心是,对于通过提供关键管理服务而形成的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之间的关系不具有相互性。毕马威已发布解释12号的洞察文章,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阐述了毕马威就该规定的解读。
解释1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毕马威在解释12号的洞察文章中阐述了毕马威就衔接规定的理解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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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2号
规定及
有关解释12号的毕马威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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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7日,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IFRIC 23)。毕马威国际指出,IFRIC 23就税务机关尚未确认的所得税事项在相关会计处理方面作出澄清,亦旨在增强透明度。尽管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和财务报表报告期末可能相隔数月,但IFRIC 23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定稿前更加审慎地预估纳税申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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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及影响
IFRIC 23要求企业评估税务机关是否很可能接受企业选择的税务处理方法,这是关键的问题。如果企业评估税务机关很可能接受纳税申报表中的处理方法,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同的税额,并披露其不确定性。如果并非很可能接受,由于会计计量应体现税务处理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税额会与纳税申报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