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基蛋生物涉及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多名原告和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涉及股份收购和金额支付,目前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可提起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蛋生物涉及民事诉讼
基蛋生物被多名原告起诉,涉及股份收购和金额支付问题。
关键观点2: 诉讼涉及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中涉及第三方公司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购。
关键观点3: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目前诉讼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关键观点4: 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且可提起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关键观点5: 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待确定
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正文
12月2日,基蛋生物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 0192 民初1326 号],
目前处于一审判决诉讼阶段。
2024 年 6 月,原告胡淑君、马全海、吴艳芳、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章荣、荣筱媛诉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金额合计 39,827,610.89 元(不包含诉讼费)。诉讼机构名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
1.诉讼一结果: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胡淑君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448,000 股,支付原告胡淑君股份收购款 2,238,357.86 元;
2.诉讼二结果: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马全海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910,000 股,支付原告马全海股份收购款 4,546,664.4 元;
3.诉讼三结果: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吴艳芳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26,000 股,支付原告吴艳芳股份收购款 629,538.15 元;
4.
诉讼四结果: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560,293.8 股,支付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收购款 17,788,418.77 元;
5.
诉讼五结果: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关章荣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3,404 股,支付原告关章荣股份收购款 166,897.56元;
6.
诉讼六结果: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荣筱媛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70,000 股,支付原告荣筱媛股份收购款 349,743.42 元;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
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
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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