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军迷,购买BB枪只是在办公室把玩,既是娱乐,也是为了排解寂寞,从未想过会构成犯罪。”
8月2日下午,辽宁某药企高管王先生告诉记者,因收藏有5支BB枪,近日,一审法院判他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他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药企高管被控非法持有枪支,检方建议量刑3年
“我老家在黑龙江,父亲是退伍军人,我从小就喜欢军事,对玩具枪很感兴趣。”8月2日下午,80后王先生告诉记者,从西安交通大学毕业后,他先是在北京工作,几年前来到辽宁丹东,成为一家药企高管。
“刚到丹东工作时,家人、朋友都不在身边,除了工作,平时很无聊。”王先生介绍,大约在2018年,他发现网上有出售水弹枪、BB枪的商家,就先后购买了5支。每支价格从数百元到1000多元不等。
王先生从网上买了5支BB枪
“玩具枪买回来后,我一直在办公室放着,从来没往外带过,没事的时候会在办公室把玩几下。”王先生说,他一直以为自己买的是玩具枪,不会有什么事。没想到2022年11月的一天,有民警给他打电话,说他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他将民警带到自己办公室后,民警查获了他之前购买的5支玩具枪。
“后来我才知道,是吉林警方抓获了网上卖家,卖家供出了我,警方才找到我的。”王先生说,在公安机关,他实话实说,案件随后移送到检察机关。此后,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指控他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丹东市振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公诉书里,检方建议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如果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我从来没想到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因此在法院审理阶段,坚称自己无罪。”王先生称,2024年6月14日,案件在丹东市振安区法院开庭。庭审期间,他称自己没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辩护律师周玉忠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没有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在1.83焦耳/平方厘米至4.13焦耳/平方厘米,不具有枪支的抽象危险性,持有它不损害公众利益。
另一位辩护律师胡军指出,被告人对所持有的枪支不具有明确的认知,不具有主观故意;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丹东市振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王先生)先后在网店购买了5支枪状物。2022年11月21日,辽宁丹东警方及吉林梅河口警方在王某某的办公室内查获5支枪状物。经鉴定,5支枪状物枪口比动能在1.83焦耳/平方厘米至4.13焦耳/平方厘米之间,均大于公安部2010年文件规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均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枪支购买交易完成后删除交易记录,并且使用此种方式购买多次,足以认定王某某主观上对于其持有枪支具有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可以证明王某某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持有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据此,本案不宜认定情节严重。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系情节严重一节,不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2024年7月4日,丹东市振安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当事人:其他案件中仿真枪“威力更大”都没被定罪,已提起上诉
“我从来没有想过违反法律法规持有枪支伤害别人,公安部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即认定为枪支的规定是否科学、是否合法,都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