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详细信息,包括目的、适用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部门职责、预算编制、资金申报细则、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实施期限和配套政策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政策背景及目的
为了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电动汽车快速推广和产业升级,根据一系列文件制定本办法。
关键观点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站点、示范项目及其建设运营企业,以及支持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的业主大会和支持出租车电动化替代的驾驶员。
关键观点3: 支持方式和标准
包括示范项目补贴、度电补贴、电动出租车驾驶员充换电补贴和市级平台补贴等,并详细列出了各类补贴的具体标准和申请细则。
关键观点4: 部门职责
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工作,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电力公司等多个部门的职责分工。
关键观点5: 资金申报细则
申报资金的充电企业和获得补贴的出租车驾驶员需符合诚信要求,并提交了相应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关键观点6: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办法规定的补贴及其标准高于本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关键观点7: 配套政策
包括支持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落实智能化充电设施配套责任、电费政策、电力配套政策等方面的详细政策。
正文
政策 |
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25〕3号
(一)一个加大
:
加大公共服务领域高水平换电站支持力度,通用型、非通用型换电站设备补贴分别由30%、15%提升至40%、20%。
(二)一个退坡:
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设备补贴退坡,由50%退坡至30%。
(三)两个取消:
出租车充电示范站、“慢改快”改造示范的30%设备补贴不再发放。
为推动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电动汽车快速推广和产业升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号)、《上海市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沪发改能源〔2024〕21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站点、示范项目及其建设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充电企业”),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支持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的业主大会,支持出租车电动化替代的驾驶员。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遵循市场化公平竞争原则,实现电能可计量,并将充电数据上传至市级平台。设施包括:
1.自用充电设施:由个人用户向电网企业独立报装、专为个人用户提供目的地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运营,为特定范围内用户提供目的地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由企业建设运营,为全社会或全行业电动汽车车主提供补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三)本办法所扶持的充电设施站点,应接受市级平台接入服务质量评价,站点评价等级应达到“三星”“二星”或“一星”。评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在市级平台官方网站滚动发布。
(四)本办法所扶持的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应达到相应认定标准。认定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后,在市级平台官方网站滚动发布。示范项目包括:
1.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小区”):取得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为居民提供目的地共享充电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站点。
2.出租车充电示范站:评价等级达到“三星”、为电动出租车提供补电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站点。
3.高水平换电站:通过市级平台后评估,为港口、物流、环卫、出租车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运营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站点。
(五)本办法所扶持的市级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平台,对我市充电设施实施必要的数据采集和监测工作,按职责清单(见附件3)向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公共服务,且不得利用公共服务职责从事经营性业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若有国家资金支持,优先使用国家资金。
(一)示范项目补贴
1.示范小区。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成的示范小区充电设备,给予充电企业设备投资30%的补贴,直流、交流设施功率补贴上限分别为600元/千瓦、300元/千瓦;对示范小区业主大会,按新建充电车位数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见下表。
2.高水平换电站。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成的通用型换电站(能够实现跨品牌、跨车型服务,下同)、非通用型换电站的换电设备,分别给予充电企业设备(专指换电装置充电系统和电池更换系统,不含电池)投资40%、20%的补贴,功率补贴上限分别为600元/千瓦、300元/千瓦。
(
二)度电补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站点服务质量评价等级给予充电企业度电补贴,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
(三)电动出租车驾驶员充换电补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电动出租车驾驶员,通过市级平台向充电企业支付两类费用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支付时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充电企业结算。
1.支付充电费用的,给予0.4元/千瓦时专享度电补贴;
2.支付换电包月费用的,给予包月费用10%的专享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200元/月。采用包月模式的出租车,其补能方式应主要为换电。
(四)市级平台补贴
自2024年起,对市级平台所承担的公共服务,经考核合格并审计其合理运维费用后,每年按实际运维成本给予补贴支持,补贴上限不超过700万元/年。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电力公司共同组成市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推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定期发布充电企业及站点评价结果;负责充电设施建设相关的资金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三)市交通委负责推进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含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下同)建设,指导市级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指导各区开展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按照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指导新建住宅落实配建及安装条件预留要求;负责在具备道路停车条件的地方,结合道路合杆、架空线入地与合杆整治等,组织推进一体化充电设施建设。
(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智能化充电设施相关技术标准制订,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普及智能化充电设施应用,结合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确认凭证审核发放,督促指导汽车厂商为消费者提供智能化充电设施。
(六)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七)市房屋管理局负责督促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推进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八)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平台等有关单位,根据本市充电设施站点及示范项目建设运营情况测算所需资金,提出年度资金需求,按要求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年度预算。
申报单位需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填写申请表提交市级平台,并同步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