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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敢欠钱不还?这个县政府想赖账,结果县长连飞机、高铁都不能坐了……

中国经济网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4-02 18:59

正文

有句话说:欠钱的是大爷。



在社会上有这么一群人:他们欠钱不还,从而被债权人告上法庭。不过,虽然法院判债权人胜诉,但欠款人即使有钱,也依然拒不还钱,国家执法机构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措施。


因此,为了限制这些欠钱不还的人,国家会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从“大爷”变成“老赖”。



对于“老赖”,我们通常见到的曝光是这样的:


江苏兴化市某商厦电子屏幕上,45名“老赖”信息被连续10天滚动播出


或者这样的:


市民围观被曝光的“老赖”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就在最近,一个县的政府也变成了“老赖”……



3亿合同纠纷仲裁,县政府败诉



3月31日,网上流传着两份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执行决定书。


根据执行裁定书显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时,被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政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等规定,决定将奉新县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也就是说,奉新县政府变成了俗称的“老赖”。



根据另一份执行裁定书,宜春市中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仲裁委员会(2016)洪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并做出了冻结奉新县政府在银行的存款3.24亿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奉新县政府被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背后,是一个价值3亿多元的合同纠纷。据了解,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河公司)曾中标了奉新县一市政工程,但是奉新县政府此后一直不结算、不验收有关项目。除去用土地款项抵掉的工程款,余下款项一直未结算。


沿河公司法人张正冰: 2007年,江西国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弘)在中标奉新县上桥以西潦河两岸延伸工程项目后,在当地成立沿河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


奉新县曾以土地出让抵扣了部分工程款,江西国弘取得部分土地之后,于2008年在奉新成立了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与奉新沿河公司同为奉新县滨河西路。


然而, 在完成了上述项目之后,奉新县人民政府并未按照约定如期支付余下工程款。


于是,沿河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6年7月5日,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洪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裁决奉新县政府应向申请人支付潦河两岸延伸工程建设、土地征用、报批、拆迁、开发建设等费用和投资收益31827.1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奉新县政府不服南昌市仲裁委做出的裁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中,奉新县政府认为土地出让金自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益,出让金缴入财政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预算使用,自始至终性质不能改变,用途不得改变。


同时,奉新县政府认为,经核算涉案工程造价仅为7000余万元,而仲裁裁决将42814.69万元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已支付9937.53万元,尚有32827.16万元)均裁决给奉新沿河公司,改变了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和用途,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奉新县政府的申请却遭到法院的驳回。


媒体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到奉新县政府与沿河公司、江西国弘申请撤销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南昌市中院认为:


对奉新县人民政府主张裁决书改变了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和用途,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申请人奉新县人民政府认为经核算工程总价仅7000余万元,而仲裁裁决的金额过高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本院认为,申请人奉新县人民政府对仲裁裁决应支付的费用有异议,系仲裁庭的实体认定问题,不属于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范畴,而其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所以该主张不能成立。



拒不执行,地方政府成老赖



奉新县政府在申请失败后,仍然未向沿河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沿河公司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017年3月13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奉新县政府在银行的存款3.2亿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奉新县政府所有的价值3.2亿元的资产。


此外,奉新县人民政府要以3.22亿元为基数,向申请人沿河公司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欠款, 立即执行。


但奉新县人民政府对此拒不执行,因此,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月21日下发执行决定书,将奉新县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实际上,由于运营困难,难以向涉案工程的承建方支付有关工程款项,在2016年6月7日,江西国弘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出现了由政府“失信”引发企业“失信”的连锁效应。


有媒体记者致电江西国弘公司董事长张卫华,但其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一位接近张卫华的人士表示,虽然江西国弘及沿河公司在法院的裁决中胜出,但是被执行方并未执行,根本问题没有解决。“毕竟还有项目在奉新,也不想和奉新县政府把关系搞得太僵。”


记者了解到,奉新县人民政府曾提出将在4月11日就裁决执行问题进行协商,因此目前裁决暂未执行。



现任县长不得旅游度假高消费



那么,在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政府“老赖”的法定代表人会不会被限制消费?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而被列入“老赖”黑名单后,很多涉及到“衣食住行”各方面的高消费行为都会被严格限制,比如:


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不得旅游、度假;


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法的以上规定针对的主要是个人,那么,地方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受到哪些限制呢?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律师: 目前国家相关法律尚未明确对政府“老赖”的法定代表人是否限制消费,但可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惩戒,即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所以,奉新县人民政府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奉新县县长、主要负责人就无法乘坐飞机、买高铁票了。


当然,奉新县的主要负责人因个人需求,需要买房、买车,可以向执行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同时,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奉新县人民政府许多工作将无法开展,招商引资、基础建设、资金周转等方面也被限制。



被列入“老赖”名单的地方政府还有多少?



通过查询最高法网站,本编发现,奉新县人民政府并不是第一个,也不是唯一一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地方政府——共有100多个地方政府上了这个名单!


以下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地方政府(截至3月31人部分名单),上下滑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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