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构建警民协同治理的交通管理新格局,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庆阳市西峰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与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并通过人像认证,实名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提供的视频、图片、文字材料必须清晰,准确反映违法时间、地点,车辆品牌、颜色、号牌,以及驾驶人、违法行为以及显著建筑物、标识物、标志、标线等信息。
第五条
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同一举报人每日举报多起违法行为的,按照时间顺序奖励前5起。同一举报人一个自然月奖励不超过150起。
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西峰区道路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举报的西峰城区主次干道、国省道交通违法行为。
(二)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路段范围:西峰区主次干道、国省道路。
(三)对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每起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元。
1.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2.驾驶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3.驾驶机动车强行变更车道影响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4.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5.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6.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
7.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8.驾驶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左转弯标志、标线处掉头的;
9.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四)对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每起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元。
1.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2.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3.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4.大货车违反限行限时规定的;
5.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五)对以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每起奖励100元。
1.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超员不足20%;
2.非法改装校车;
3.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
4.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
5.挪用、转借或套用机动车牌证;
6.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7.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六)对以下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每起奖励200元。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4.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超员超过20%的;
5.驾驶拼装、报废车辆接送学生的;
6.驾驶拼装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7.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8.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9.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10.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护栏、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后,应按照规定流程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按照程序作出处罚,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充分的;
(四)通过违法手段取得举报材料或伪造举报材料的;
(五)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控记录、现场查处、正在查处的;
(六)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已经发现的,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自首供述、同案犯检举揭发、受害人提供指认的;
(七)举报人拍摄的交通违法视频、图片、文字不清晰,无法确定违法车辆和驾驶人的;
(八)举报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
(九)举报人为本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
(十)被举报车辆为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其它特种车辆的;
(十一)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奖励核发
第十条
对通过道路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对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处罚完结(包括复议、诉讼程序)后30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工作,并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发送微信红包方式兑现奖励。
举报量(受奖励数量)每半年统计一次,排名前十且在统计日前十二个月内在庆阳市西峰区无交通违法行为、无未处理的历史交通违法行为的个人,将获得交管部门颁发的荣誉徽章,以表彰其严格遵守交规和积极支持交管工作的贡献。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手工操作拍摄举报照片或录像视频;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除追回举报奖金外,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手机号码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