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华人女子给生活在澳洲的弟弟陆续寄钱,总共寄了近3300万澳元。
澳洲税务局得知后,认为这笔钱属于弟弟的“收入”,应该纳税。
弟弟找来律师打官司,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刚刚,法院终于判了!
上周五,澳洲联邦法院作出判决:姐姐Graziella Leong在2005年至2015年间给弟弟Lin Jum Cheung的99笔汇款“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收入”,不用纳税。
法官表示:“这仅仅是由一位深爱弟弟的姐姐,出于对家庭的忠诚和责任感,凭借自己在生意上的好运,自愿赠与弟弟的资本,”与“父母给孩子钱用于买房”是一样的性质。
据了解,弟弟Lin Jum Cheung,1944年出生于瓦努阿图,有6个兄弟姐妹,包括给他寄钱的姐姐。
他们的父母早年从中国移居到这个太平洋岛国,开了一家小面包店。
1974年,姐姐和她当时的丈夫George Leong在继承公婆的小杂货店之后,创办了一家超市Au Bon Marche。
1978年,姐姐的丈夫抛妻弃子,留下姐姐独自一人抚养三个年幼的孩子并经营超市。
在姐姐的努力经营下,Au Bon Marche成为了瓦努阿图最大的连锁超市,拥有六家门店,以及一个食品批发中心和四座加油站。
而弟弟则在澳洲上学,毕业之后留在了澳洲。
自70年代末以来,姐姐将做生意赚的大部分钱都寄给了在澳洲的弟弟,用于在澳洲的投资。
弟弟通过家族投资工具,于1980年买下了新州Condell Park购物中心,1991年买下了悉尼的Coogee Bay酒店。
在姐姐离婚后,弟弟也曾帮她打理家中的生意,但在2000年因身体原因退休。
在2005年至2015年间,弟弟陆续收到了姐姐的99笔汇款,总额32,799,580澳元。
2021年,澳洲税务局评估后认为,弟弟收到的这3300万澳元属于他的“收入”,应该纳税。
但弟弟认为,他应该纳税的只是他从中获得的利息,也就是195万澳元。
后来,弟弟聘请了澳洲最贵的律师Mark Robertson KC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试图推翻税务局的税单。
在庭审中,税务局认为,弟弟可能在姐姐的生意中有股份,这3300万澳元是他所有权的回报,或者这是他帮姐姐打理生意获得的报酬。
无论哪种情况,都是他的“收入”,都应该纳税。
但法官驳回了税务局的所有主张。
法官表示,姐姐的生意在瓦努阿图经营,并非澳洲,且姐姐是唯一的所有人。
虽然税法中“收入”的含义“不因文化或家庭价值观而有所变化”,但在这个案件中,姐姐给弟弟的钱属于“赠与”(gift),因为这完全可以由文化或家庭传统来解释。
上周五,联邦法院的法官作出判决,要求税务局修改评估,将弟弟在2005年至2015年间的应税收入降至195万澳元。
税务局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借这个新闻也跟大家说一说,在澳洲,什么情况算“赠与”?
1、根据澳洲税务局官网,在澳洲,礼物与遗产都不属于收入,都不需要缴税。
礼物的定义:
如果你的礼物符合上述标准,你和赠与者都不需要为其缴税。不用,无论金额多少,这都不属于可纳税收入,不需要申报。但如果这些钱产生了收入,例如银行利息,那么这部分收入应该纳税。3、一位住在海外的家庭成员想赠送我钱作为礼物,我需要为此在澳洲缴税吗?但如果这笔钱或资产来自外国信托,你可能就需要为此纳税。也就是说,你在澳洲收到了国内的父母寄来的钱,无论金额多少,都是不需要缴税的。10年级还是考C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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